农历春节快到了,不少朋友都想换个新发型迎接新年。互联网时代,“平又靓”的团购券广受消费者青睐,然而近日,市民张女士却在使用团购券的过程中遇到了麻烦。
戳上方看视频
网友报料:
“消费前只字不提,到店临时加价”
2月6日,张女士向记者报料:去年,她在珠海某发型连锁店的官方公众号团购了一张48元超值体验卡,内含精剪发型设计师、太极头疗、中式经络疏通、中医艾灸等项目,有效期至2021年2月8日。此前,张女士已到店使用一次。2月4日晚,当张女士前往理发店再度使用该体验卡时,却被商家要求“新年前加价48元”。
“团购卡还在有效期,也并未备注节假日不可使用、加价或需要叠加使用等字样,商家任意加价,侵犯消费者权益。”张女士认为。
次日,张女士家人与商家电话联系求证此事,该店负责人称,该店2月6日才实施加价,至于张女士为何“提前”被加价,门店前台对此含糊其词。张女士疑惑,如果春节期间要加价,那延期到节后再消费行不行?该店负责人仍表示,不可以延期。
采访中,张女士家人还向记者反映了商家对团购订单的态度十分冷淡,将会员与非会员区别对待等问题。
商家喊话:
“给你用是人情,不给你用是本分”
关于此事,商家又有何说法呢?
2月8日中午,记者电话连线采访时,该店负责人刘先生对张女士的说法予以否认。他告诉记者,消费者在该店开业酬宾时团购的卡券,到店消费时无须加价或额外收费,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延期至月底使用。
“春节加收费用只针对非团购用户,否则这个优惠没有意义。”刘先生说。
当晚,张女士带着尚未使用的团购券,再次前往该店。原以为已经沟通顺畅,却没想到商家的态度再度“反转”。该店负责人不仅对此前的“加价”行为并无歉意,还告诉张女士:“过年期间本身就是要加价的,给你用是人情,不给你用是本分”。
■遇见“霸道商家”市民如何维权?
随后,记者致电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咨询了类似情况的处理办法。
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的工作人员介绍,在团购过程当中,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有知情权,商家应该按照团购券商的规则履行。同时,消费者在同意团购条款的前提下进行的团购,也可视为一种合同的达成。其中任何一方临时更改条款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旦消费者遇到商家无故拒绝接待团购,可以向消费者维权热线投诉。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协商解决,最终达成和解;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还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链接
香洲区发布提醒告诫书:春节期间严禁哄抬物价
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群众权益受到侵害时,拨打市民热线“12345”投诉举报。
商家在促销活动中,不得虚构原价或优惠折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美容美发、娱乐等服务行业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经营主体按告诫书要求规范价格行为。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且经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查处,并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采写】蔡如意 刘艳婷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