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事件成为了热议话题:一位孤寡老人自愿把自己名下300万的财产,托付给信任的水果摊主,同时,指定这位水果摊主成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
残疾人朋友们一定想了解
意定监护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
每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选择自己在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时的监护人。比起以近亲属为主的法定监护人,这种形式可以选择的范围更宽泛,协议的空间更灵活。因为监护人的确认是以自己的意愿为主,所以简称为意定监护。
现实生活中,“明天”和“意外”谁也不知道哪个先来。随着社会发展,除了残障人士,还有丁克家庭、不婚群体、空巢老人等群体,当出现失能失智,不能表达自己的想法时,医疗签字、财产支出、工作交接、丧葬事宜等重大事项决策,都需要提前找到可信任的人帮忙做决定,通过法律文件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能给自己一个稳妥的安排,保障生活质量和生命尊严。同时,意定监护还可避免当事人的家庭矛盾、情感纠纷。
书面签订的意定监护文件,不仅可以把监护职责分为不同类别,还可以把监护职责划分不执行人。一份意定监护文件可包括监护目的、监护人选、监护人顺位、监护时限、监护事项、监护人报酬、监护的开始和终止,以及意定监护人是否接受监督,如何接受监督等,根据个人需求,进行个性化权利义务设置。
生活中有些残疾人朋友对意定监护有一些误解,比如认为意定监护人就是实际照料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意定监护人是辅助或替代被监护人做民事决策的代理人,既可以兼任照料人,也可以根据被监护人所需,为其选择适合的照料人或服务机构,照料本身并不是意定监护人必尽的义务。
《民法典》中的意定监护条款,正通过身边一个个故事,变得温暖而又鲜活。希望残疾人朋友及家属,多学习、多了解与意定监护相关的法律知识,主动运用法律工具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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