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骑行结束
因超区停放被扣了10元
于是又将车骑回服务区
找到平台想要回调度费
还能有这种操作吗?
今天就来说说
一次因“10元调度费”引发的纠纷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由合同提供方预先拟定,合同相对人一般不能对该条款内容作出删改,只能接受或拒绝缔约。合同格式条款对于方便交易、提高交易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新法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共享单车为我们出行的“最后一公里”带来了便利,但车辆的停放也给社会治理和城市治理带来了挑战。作为共享单车的用户,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要审慎对待自己的权利,在下载相关app的同时应当仔细阅读用户规则、服务协议,明晰权责,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履行相应的义务。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综合自上海闵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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