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公告
揭榕府公〔2021〕1号
《揭阳古城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并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保护古城历史文化遗产,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活力古城,结合揭阳古城保护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涉及范围:中山街道办事处行政辖区全域范围,西马街道办事处行政辖区钓桥河以东范围。
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构筑物及设置有关标志,确需开展建设活动的,必须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报建。
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上述范围内的现有建筑、构筑物,确需拆除有关建筑、构筑物的,必须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报。
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范围内开展如下活动:(一)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二)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三)改变现有建筑物风貌,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四)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和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五)占用骑楼楼下通廊等公共区域摆摊、设点。
敬请广大市民共同做好揭阳古城保护工作,如违反本公告及相关规定的,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
来源:榕城区人民政府
整理:榕城发布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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