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高空坠狗”砸成一级伤残,女子获赔117万

广州白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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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某香诉蔡某彰等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蔡某彰、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张某香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

▲判决现场

事发经过

2018年4月15日下午,张某香路经广州市白云区某工业区一建筑物楼下时,被楼上坠落的一只大狗砸中头颈部,倒地受伤,大狗起身后离开,后来不知所踪。张某香被砸成高位截瘫,司法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属于完全护理依赖。

▲现场监控

因为找不到涉事狗及狗主人,张某香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并明确了索赔诉求: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总共约300多万元,其中后期护理费就占了200多万元。

据悉,张某香被大狗砸中右肩后倒地的瞬间,被记录在监控视频里,这段视频在网络广泛传播。加上“高空坠狗砸人”曾经入选2018年全国司法考试的客观题,所以现实中的这场官司非常引人关注。

不同于一般的“一人被砸,全楼补偿”案件,该案伤人的物品是找不到主人的动物,所以显得更加复杂。

▲事发地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香受害系因狗只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或狗只实际管理人。被告蔡某彰作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事发天台

两管理人并无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某香人身损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 | 广州日报  信息时报

编辑 | 刘威达

编审 | 罗盛光  温穗章  

审核 | 刘海裕

白云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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