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3人违规用火引发火灾,涉嫌失火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怀集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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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冬季

生产生活用火、用电大量增多

造成火灾的危机性加大

加上天干物燥

许多易燃物体遇明火易发生燃烧

特别是在森林、野外等区域

火势会大面积蔓延

随意用火用电极易引发火灾

导致严重后果!

怀检君带你一起看案例

↓↓↓

案情回顾:

案例一

2021年1月17日上午7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梁某1独自一人来到怀集县幸福街道盘凤村委会松柏村地名为“开荒塱”山场的荒地耕作,用打火机点燃了荒地上的杂草,火势蔓延过旁边荒田的杂草,后来火势蔓延上地名“崩塘”一带山场,引发了该起森林火灾。经鉴定,该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为705亩,活立木蓄积939立方米。

案例二

2021年1月17日下午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怀集县汶朗镇汶塘村委会田心村地名“长塘埇”其经营的鱼塘塘基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68亩,其中商品林面积58亩,林木蓄积量151立方米。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例三

2021年1月17日下午3时许,犯罪嫌疑人梁某2到怀集县梁村镇洊水村委会李屋村地名为“木渎”山场山脚地名“塘头”荒田耕作,用打火机点燃了荒田上的杂草,由于旁边荒田都有杂草,火势蔓延上山场,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总面积315亩,过火林木总蓄积量为856立方米。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对以上三件案件审查后认为,梁某1、李某某、梁某2的行为均涉嫌失火罪,先后对其三人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失火罪是什么?失火罪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梁某1、李某某和梁某2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冬季天干物燥,要时刻注意用火安全,尤其不要在田间地头随意焚烧杂草、垃圾等杂物,稍有不慎引发火灾,就会付出很大的代价!怀检君呼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杂物,是一种社会美德,也是一种社会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守护怀集的绿水青山,共建生态怀集、美丽怀集。

编辑 | 陈美珍

文字 | 孔令信

图片 | 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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