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人 抓紧!你的农村“不动产”都登记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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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

近期广受关注

什么是“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有何意义

针对大家热切关心的一系列问题

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

对相关政策一一为大家进行解答啦

1.什么是“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是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2.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有何意义?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发证工作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惠民利民工程,连续5年写入中央一号文件。通过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能够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得到确认和法律保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与稳定。为深化农村改革、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奠定产权基础。

3.是不是所有的农村不动产都能登记?

不是。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可以登记。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对城镇居民非法购

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小产权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4.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

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2)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5.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需不需要收费?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由人民政府主导的总登记,所需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除申请人自行提供高精度权籍调查成果产生的费用外,不会向申请人收费。

6.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由谁组织开展?

各地人民政府是“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具体开展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协助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7.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采取何种模式开展?

本次“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采取村集体集中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受理的工作模式。以村为单位,统一部署、逐村推进。

8.成年子女可否确定为“一户一宅”中“户”?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其中,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

9.农村妇女权益如何保障?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的证明文件注销其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10.以前颁发的宅基地及房屋证书还有效吗?

已分别合法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11.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需提前准备下列材料:

1.已取得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提交继承相关资料;

3.个人身份证或户口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指界委托书;

5.申请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6.乡村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

7.其他证明

12.无合法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的地上房屋如何登记?

根据《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要求,按如下原则办理: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均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审核管理的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编辑:杨迪

初审:李建

审核:陈丽鑫

来源:高州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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