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蓬江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裁判,由吴某承担生态修复、补偿经济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近日,吴某履行首期义务,向西江水域放流鱼苗17万尾。
案情简介
吴某某携带发电机和发电球等电鱼设备,驾驶木船从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大鳌尾码头西江水系出发,窜到江门市蓬江区古猿洲与潮连珍珠沙滩交界水域实施电鱼。当日22时许,吴某某被江门市渔政执法船发现并盘查,涉案船只、工具及相关非法渔获物被查获。现场查获船上广东鲂、赤眼鳟、花鲈、鱤等渔获物340多尾,共重128公斤。吴某某对非法捕捞的行为供认不讳。
检察院认为,吴某某于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以电力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请求法院:
1.判令吴某某从合格的苗种场购买广东鲂等鱼苗66万多尾投放到西江水域;
2.判令吴某某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和水域生态环境生态恶化经济损失不低于2798元,用于生态资源修复;
3.判令吴某某在广东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裁判予以确认。
庭审现场
吴某某经教育深刻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愿意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并已履行首期义务,向西江水域放流鱼苗17万尾,余下鱼苗将分三年定期投放。
放流鱼苗现场
相关链接
1、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2、电力捕鱼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电力捕鱼是利用高压电将鱼类瞬间击死或击晕,从而获得渔获物的违法捕鱼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的违法行为。电力捕鱼对鱼类及其它水生动物的生长和繁衍危害极大,不仅直接导致鱼类等水生动物死亡或丧失繁殖能力,还会造成鱼卵无法孵化,进而造成某种生物种群的减少,从而破坏食物网结构,打破水域生态平衡。禁渔期期间,大多鱼类处于性腺发育或产卵期,电力捕鱼造成的影响更大。
3、什么是“禁渔期”,什么是“禁渔区”?
禁渔期: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渔区: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珠江源以下至广东省珠江口的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及重要独立入海河流。福建闽江及海南省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的干流河段。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来源:蓬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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