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捡到遗失物品你会怎么做?
变卖?据为己有?
还是移交给公安机关寻找失主?
在长安
一夫妻意外捡到价值不菲的钻石戒指
他们选择了拒不归还
结果警察蜀黍们找上了门…
近日,分局霄边派出所民警处置了一起遗失财物警情。
1月13日上午,在霄边某房产中介公司上班的黄女士到霄边派出所报警求助,称其在香港花费12.8万元港币购置的结婚戒指于前日丢失,希望警方协助查找。
黄女士购买结婚戒指的发票
接报后,民警与黄女士查阅了该中介公司的监控视频,发现12日下午,一男性客户在公司饮水机旁捡到黄女士的戒指,并将戒指交由身边一女子戴在了手上。
办公室内,一男子捡到戒指并交给身边的女子
经过调查,民警发现捡到戒指的为一对夫妻,随后黄女士主动联系这对夫妻,希望对方能归还戒指。
万万没想到的是,这对夫妻开始百般说辞,先是说并没有捡到戒指,后改说捡到戒指又遗失了,始终拒不归还。
黄女士的结婚戒指
随后,民警对夫妇二人进行法制教育,向其阐明拾得财物拒不归还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民警多次耐心的教育,最后,该夫妇主动将戒指原物归还给黄女士。
这枚有重要意义的戒指物归原主后,黄女士非常激动。1月16日,黄女士将一面印有“感谢人民好警察,鼎力相助显神威”的锦旗送到霄边派出所民警手中,感谢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
如果捡到遗失物品,拒不交还会怎样呢?
来看蜀黍普法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己之利,纤毫勿占;非己之益,分寸不取”
切勿贪图利益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以身试法,得不偿失
文章转自: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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