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勇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系
一、 蚂蚁是什么?
如何监管蚂蚁集团是目前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讨论很多,见仁见智。在讨论监管问题之前,为有的放矢,一般认为首先要弄清楚代表金融科技翘楚的“小蚂蚁”主要是金融公司,还是科技企业?如果是金融公司,则按照目前金融监管的各项要求对其进行合规整改确有必要性;如果不是,则合规整改可能开错了药方,会扼杀一家创新型独角兽科技企业,得不偿失。
支持蚂蚁是金融公司的一方认为其存在所谓“监管套利”,把名字由蚂蚁金服改为蚂蚁科技,披着科技的马甲规避金融监管;认为蚂蚁主要是一家科技企业的一方则认为,蚂蚁凭借其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能够比较好地处理困扰传统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大降低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以信息成本为主的交易成本,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因此传统金融业的监管方式可能不适用。
实事求是地讲,辩论双方都可以举证己方的正确,本文不打算纠缠于此。但是诚如很多论者指出的,蚂蚁集团的价值不在于它提供的“金融超市”服务,这种金融超市业态早已出现,遍布国内外。蚂蚁的价值在于它掌握的大数据,可以预计未来几乎各行各业决策都需要大数据的支持,大数据之于未来社会,好比工业革命时代的煤,以及电汽时代的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蚂蚁不过是把它掌握的大数据运用到了金融服务领域,对传统金融服务业形成了类似“降维打击”一般的竞争优势。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剥离蚂蚁的金融服务功能,使其成为一个提供企业和消费者征信服务的大数据平台,成为支撑我国金融服务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将蚂蚁转变成一家纯粹的大数据平台科技企业,是可供选择的监管方向。
二、蚂蚁应该是什么?
中国不缺金融机构,缺乏的是为金融业和其他行业提供大数据和征信服务的基础设施。打一个不甚恰当的比喻,可以把蚂蚁打造成另一家“淘宝”,不过上面交易的是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比如在“借呗”、“花呗”、“小贷”这些信贷平台上,借款人(资金使用方)仍然是中小企业和普通消费者,但贷款人(资金提供方)则变成国内各大愿意在此平台提供融资服务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这些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蚂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服务(比如芝麻信用),自己迅速找到信用良好的客户;而广大中小企业和普通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搜寻匹配到合适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通过差异化竞争竞相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发放利率优惠的贷款。蚂蚁不再提供自营的金融服务和产品,也不进行所谓“助贷”,而是专心致力于建设好大数据平台,提供企业和消费者征信,从中收取合理的征信信息服务费。
未来也可以对腾讯、京东等拥有大数据的平台进行类似改造,形成多个大数据平台企业良性竞争的格局,为广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和个人提供征信和信用信息服务,利用大数据平台的科技优势,使广大传统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也可以低成本的为广大中小企业和普通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促进普惠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发展。推而广之,今后凡是需要查询企业或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交纳合理的服务费,向这些大数据平台获取相关信息,以利达成交易,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诚信”难题。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大社会,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分工与合作在全社会甚至在全球范围内展开。我国经济在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严重的“假冒伪劣”问题,商业欺诈以及不守信用等行为一度相当普遍,这反过来制约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大数据平台的出现使得一种低成本的信用信息系统成为可能,能够有效地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个人信用记录、企业信用记录和政府信用记录,使交易双方在交易之前可以便利地获得对方的信用记录,在交易之后,可以自动生成对方是否诚信的信息,并加入对方的信用记录中。因为信息成本足够较低,信息数据足够多,这个信息系统就可以有效运作,成为中国建设诚信社会的制度基础。
此时的大数据平台具备类似于美国的信用报告机构的功能。美国存在两大类信用报告机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又称信用局;商业信用报告机构。信用局专门从事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整理、量化和销售服务,其中最大的三家为艾可飞(Equifax),益百利(Experian)和环联(Trans Union),它们都有覆盖全美的数据库。这些信用局都是市场化经营,彼此有合作,但也高度竞争,这有助于消除垄断,增进效率。美国商业信用报告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机构,该领域的主导者是邓百氏(Dun & Bradstreet),它可以应客户的要求提供任何企业的信用报告及相关服务;提供特定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应客户的需求,提供特定领域企业的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全国协会,它为成员交换信用信息提供平台。以信用报告产业为基础,还存在各种各样的机构与公司,专门从事信用信息的分析与评估,由此又形成了信用评估产业。美国信用报告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美国第一家信用局创立于1860年,但是直到二战以前,信用局发展缓慢,很少有零售商从事信用销售。在二战后的一段时间,在行业巨头出现之前,信用报告只是地区性的。每个城镇的零售商、银行、汽车销售商和其他企业都需要信用信息。很多小社区信用局应运而生。这些信用局一开始都是为成员服务的社区合作非赢利性组织。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规模的变化,这些非赢利组织转移到更有效率的私人企业手中;地方性区域性的信息系统进一步转变为全国统一的系统。
三、蚂蚁到底该怎么管?
类似美国这种自然演进的模式显然不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政府主导型模式也不失为一种理性选择:由政府出面协调银行、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企业、工商、税务、法院、公安、海关、电信、邮政及其他公共事业等诸多部门向央行征信局信息中心以标准格式提供个人与企业所有信用活动及相关信息。这种建设模式的好处不言而喻:它解决了“初始成本”问题,缓解了“搭便车”,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了全国性的数据库和网络。然而这种做法的缺陷也很明显:掌握在银行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信用信息比较分散,部门缺乏激励整合,不能及时纠错,国有国营效率低下问题凸显。
幸运的是,伴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出现了蚂蚁、腾讯、京东等拥有大数据的平台。这些平台可以在短期内被改造成为大数据征信机构,独立运行,相互竞争,同时又是央行征信局的有益补充,一起形成中国征信产业和大数据产业,成为支撑金融服务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对蚂蚁的监管则不是来自金融合规,而主要是来自保护消费者隐私和信用报告行业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1)收集数据和信息的范围:什么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护;什么信息属于正常的信用信息,允许平台搜集;(2)如何保证数据和信息不被滥用;(3)如何保证数据和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更新;(4)个人及企业的知情权与信用修复制度等等。
对蚂蚁集团的这样一种监管方式将形成一个激励相容的多赢格局:蚂蚁不再直接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也不进行各种变相“助贷”,因此也就不必进行金融合规整改;虽然不再通过自营金融或助贷获利,但是未来平台的他营金融服务和产品交易量将呈指数级增长,从中收取的包括征信信息在内服务费可能更加有利可图;广大传统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平台和大数据低成本获客;广大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另一端金融企业的竞争获得更好的服务;政府获得了除央行征信局之外民营征信的有益补充,可以在此基础上形成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评级产业,建设诚信社会;而大数据平台之间的竞争又避免了垄断,提高了平台征信服务质量;新产业和业态可能据此发生......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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