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是一年里大宗商品消费旺季,有不少消费者选择为家里添置汽车或者置换旧车,当在4S店选好汽车并支付购车订金后,有部分消费者不再选择继续购买,但跟4S店协调退款时,往往遭到拒绝,针对这类情况,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近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部分消费者反映4S店拒退汽车订金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作出解答。
区市场监管局方面介绍,消费者首先要了解“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的区别。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586、587、588条相关规定,“定金”具备担保性质,是保护守约方和惩罚违约方的一种担保措施,支付定金的一方若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若未履行约定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那么“订金”“诚意金”“意向金”等名义预收的费用可以退吗?《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中,并没有对“订金”或者“诚意金”等作出相应规定,所以消费者在预交费用前,应与商家列明涉及该项费用的履约条款,包括抵作价款、退款标准以及退款时间等,避免因纠纷产生时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证据。
同时预付费用不宜过高,建议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且越少越好,参照《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第586条规定,定金数额超过20%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该笔费用的产生只是双方为了促成买卖合同履行的意愿表示,金额的大小与合同是否如约履行关系不大,所以预付的金额越少,消费者蒙受的损失就越少。
此外,商家只是口头承诺没有形成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在标的物交付前,因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未发生实际转移,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向商家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商家在扣除为了合同履行而实际支付的前期费用后,应向消费者退还剩余费用,如商家无法提供相关支付凭证的,应向消费者退还全部预收费用。
该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大宗商品交易前,应向商家详细了解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自身消费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和广州12345热线进行维权。另外商家也要主动履行消费权益“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不得在合同中制订显失公平条款,不得作出虚假宣传或者虚假诱导,主动向消费者清楚解释条款内容,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文 | 陈淑娴
图 | 来源于网络(侵删)
编辑 | 刘威达
编审 | 罗盛光 温穗章
审核 | 刘海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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