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女儿住亲爸家竟被继母赶走!继母:我有权

汕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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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早年离婚

女儿随父亲共同生活

几年后父亲再婚

继母竟将女儿赶出家门

!!!

我是我爸亲生的!

凭什么不让我住!

你一个继母有什么权利让我离开!

案情经过

23岁的王迪是王家和与李芳的女儿,父母早年离婚,女儿王迪一直随父亲王家和共同生活。

父亲王家和称,与前妻离婚时约定王迪归他抚养,所以前妻才同意涉案的房屋归他所有,双方协议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承诺王迪可随他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

离婚后,王家和与张杨(化名)再婚,女儿王迪称继母张杨不让其在父亲的房子居住,把王迪赶出了家门。为维护合法权益,王迪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有网友认为,这房子是父亲的婚前财产,与这个继母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继母也有她的理由:

2008年,张杨在王家和的同意下,已经成为房屋的共有权人,认为王迪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屋是王家和与她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

各有各的道理

那到底在法律上

女儿是否享有居住的权利?

来看看律师是怎么解答的

女儿:这是我亲爸的房子,你一个后妈,凭什么把我赶出去?

继母:我告诉你,这房子跟你妈已经没关系了,属于我跟你爸的夫妻共同财产,你都19岁了,不能住!

律师:房产是你爸跟你继母共有的,跟你没有产权关系,现在你继母占有50%的份额,只要你继母不同意,你就不能住进去。

在房屋的权利上,王迪的父亲再婚之后,已经将自己名下这套房屋所有权的一部分让渡给了他再婚的妻子,也就是王迪的继母。这时候父亲已经对这套房屋没有完全的决定权了,而《民法典》所设定的居住权,必须要满足的条件:一定要房屋的所有权人都同意在房屋上设定居住权。如果王迪的继母不同意,就没办法满足居住权设立的前提条件。

女儿:你不让我住是吧?好,转告我爸,从今以后,我跟他断绝父女关系!

律师:对于生父,法律上没有断绝父母子女关系这么一说,只要是他生的你,你就有赡养义务,该养还得养;对于继母,但你从来没有跟她共同生活过,也有个好处,说明她是没有对你承担过抚养教育义务的继母,你们俩不会形成法律上的母女关系,你以后不用承担继母的赡养义务。

审判结果

在本案当中,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王迪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王家和与案外人李芳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与案外人李芳分割房屋时未为王迪设立相应权利。

其次,王家和单方承诺王迪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是王家和作为王迪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再次,王家和与张杨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王迪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王家和、张杨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基于以上论述,法院认为,现在女儿王迪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1月4日,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驳回王迪的诉讼请求。

网友看完判决后,替王迪愤愤不平。

也有网友从中学到了:如果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上一定要考虑妥当。

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

海淀法院宣判的首例涉居住权案件

那么《民法典》当中

居住权到底是如何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

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

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

二婚重组家庭往往比原生家庭面对的问题更加复杂,首先是孩子问题最为关键。很多人经常会说“孩子还是自己的亲”,但是,如果再婚的双方真的爱对方,那就应该爱屋及乌。重新建立家庭关系的两个人,应该更加审慎经营爱情和亲子关系,二婚家庭才会更加和谐。你觉得呢?

来源:法拉理综合自个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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