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这样操作,您get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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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这样操作,您get到了吗!

年终奖是年底的一大期盼

年终奖发多少,老板说了算

年终奖到手能有多少,

您心里可得有杆秤呀!

我们俗称的年终奖,在税法上指的是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在税法中,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规定有所不同,具体来说:

1.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来,为了做好部分优惠政策的衔接,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有两种计税方式可供选择:

方法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举个栗子:

李先生每月工资8000元,2020年12月取得一次性奖金60000元,无其他收入。

如果李先生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则单独计算纳税。60000元按月换算后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10,对应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10%-210=5790元。

方法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举个栗子:

张先生每月工资6500元,允许扣除的专项扣除费用10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费用2000元。2020年12月取得一次性奖金30000元,无其他收入。

如果张先生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则其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500*12+30000)-5000*12-1000*12-2000*12=12000元,其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3%=360元。

小贴士: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按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举个栗子:

王先生为非居民个人,2020年12月取得来源于境内的一次性奖金10万元。根据规定,该奖金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按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即按月换算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16666.67(元),适用税率为20%,对应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6,666.67×20%-1410)×6=11540(元)

温馨提示:无住所居民个人预缴时因预判为非居民个人而按取得数月奖金计算缴税的,年度汇算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一笔数月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并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34—38行填报相关情况。

以上就是与年终奖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如您还想了解更多,可查看以下政策涉及的文件哦: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部分条文已废止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

编发: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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