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会车纠纷案捡砖的女司机骨折,男司机被判故意伤害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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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此前关注报道的“青岛会车纠纷案”迎来一审判决。1月14日,南都记者从被告张某波妻子处获得的刑事判决书显示,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波构成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张某波的妻子告诉南都记者,丈夫已于2021年1月5日提起上诉,请求青岛中院判决无罪。

南都此前报道,2019年6月,一则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男女司机会车的纠纷视频,在网上引起关注。视频显示,2019年6月,即墨两小区的交界处,男士张某波与女士田某娟在仅能容纳一车通行的路段发生会车纠纷。案件争议之处在于,到底是谁先动的手,男司机张某波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当时,经鉴定,男司机轻微伤,女司机右侧2、3前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情:青岛即墨男女发生会车纠纷厮打后,曾拿起方砖的女司机骨折

据南都此前报道,2019年10月28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波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于12月23日由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庭上张某波不承认故意伤害罪,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法院作出(2019)鲁0282刑初1098号刑事判决。

判决书提供的视听资料显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子现场第三辆车辆处提取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证实,2019年6月5日18时5分,张某波与田某娟分别驾车行驶至青岛市即墨区中交中央公元小区C区、D区之间南北路时,二人因会车让行问题各自摇下车窗发生言语冲突。

张某波对田某娟称:“你这么说话真好挨揍了”,田某娟于18时06分25秒下车走向张某波开车处,张某波随即开门下车并一把推开田某娟,田某娟倒退。18时06分34秒,田某娟边称“你打啊,你打啊”边推搡张某波,张某波被多次推搡后亦抬肘推挡,二人持续互相推搡。18时06分43秒,田某娟再次推搡张某波时,被张某波猛推开撞到其它车子前。18时06分45秒田某娟起身后继续推搡张某波,张某波再次抬左肘阻挡,田某娟仍声称“你打啊你打啊”。18时07分55秒,田某娟转身从路边捡起一块铺路用方砖,并持方砖连续抵顶张某波胸部三下,后张某波抱住方砖。18时08分04秒,二人抢夺方砖的过程中,方砖脱手砸到视频车上,双方继续争吵。18时08分15秒,田某娟脱掉外衣,再次推搡张某波。

18时08分35秒,张某波拿出手机给妻子打电话让帮其拨打110,并对田某娟称“你走不了了”,田某娟继续推搡张某波左胸部、左肩部,并称“你打嘛,你打嘛”。18时09分08秒,田某娟边称“你打啊,你打啊”,边再次推搡张某波,张某波亦推搡田某娟右肩部一下。18时09分12秒,田某娟再次弯腰捡拾方砖时被张某波从后背猛推一把,方砖落地。18时09分16秒,田某娟欲再次捡拾方砖时,张某波用脚踩住方砖,田某娟起身继续推搡张某波。18时09分19秒,张某波朝田某娟右上胸猛击一拳,边称“我跟你说,我真攒(打)你啊”,后二人继续互相推搡,均拿出手机。

18时09分29秒,田某娟突然躺倒在地,张某波持手机录像。18时09分43秒,田某娟自行起身,朝张某波肩头部打一下,张某波将其推开,路人上前拉架,田某娟再次捡起方砖,张某波手持手机录像,双方在路人拉架过程中继续推搡。18时10分24秒,田某娟踢张某波一脚,张某波亦踢田某娟一脚,后被拉开继续吵架。18时10分38秒,田某娟丈夫到现场,18时11分14秒,张某波妻子到现场,与田某娟争吵。18时11分32秒,田某娟捂住右胸部上部,让其丈夫拨打120,双方争执不下,张某波用手机录像。18时13分27秒,田某娟称“谁要揍我,谁说要揍我”,张某波用脚踹田某娟腹部一脚,田某娟捡石头准备砸张某波被拦下,后双方再无肢体接触。

张某波的妻子曾在2019年6月告诉南都记者,她认为,此事起因是田某娟先下车挑衅和动手,此后还多次使用地砖攻击丈夫。“我老公肯定也说了气话,只是在多次攻击后采取了正当防卫,怎么也想不明白就造成了肋骨的线性骨裂。”

判决:男司机张某波构成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关于辩护人所提“该案公诉机关所诉事实严重背离案件客观事实,张某波不具有伤害意图与意识,是张某波让车后被田某娟殴打,在行使正当防卫权的过程中致使田某娟轻伤二级,张某波的行为具备违法阻却事由,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在该案中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认为,第一,该案系因会车矛盾激化所引发,但被告人张某波言语挑衅在先,又主动开门下车而非其辩解的被拽下车,推搡被害人田某娟直接激化矛盾,引发双方厮打,其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前提。第二,综观全案,被害人田某娟与被告人张某波不能理智对待对方行为,不顾在场群众阻拦,执意相互谩骂、推搡,进而使矛盾不断升级,张某波在已踩住方砖的情况下仍猛击田某娟身体,并最终造成田某娟轻伤的后果。田某娟的行为虽具有一定的侵害性、挑衅性,但尚达不到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规定的不法侵害的认定条件,张某波所面临的“危险”也达不到“现实、紧迫”的程度。

因此,依法不能认定张某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第三,张某波在双方厮打期间,挥拳猛击田某娟身体,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四,双方在由“路怒”引发冲突期间均未能保持有效克制,对于矛盾的激化均负有责任,对双方行为均应做否定性评价。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该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依法受到保护,“相互礼让”的社会公德亦予提倡和遵守。被告人张某波在与田某娟因会车产生矛盾后,未能妥善处置,反而通过言语争执、肢体冲突等方式刻意激化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该院予以确认。综合考虑该案系会车矛盾纠纷激化所引发、被害人田某娟的行为对于矛盾激化负有明显过错等实际情况,以及张某波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张某波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既符合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也有利于该案矛盾纠纷的化解。

综上,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波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1月14日,张某波的妻子向南都记者表示,针对最新的判决,她和丈夫当庭提出上诉,“判决书是(去年)12月31日收到的,我们在1月5日已提交上诉状。”

采写:南都记者 诸未静

编辑:张亚莉,向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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