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
案例一
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医院、某医药公司债务纠纷执行和解案
湖南某县人民医院和某医药公司因购买药品纠纷,经法院调解,应分期向某商业保理公司支付货款2800余万元。该医院在去年支付2015万元欠款后,未按期偿还剩余款项。今年1月,商业保理公司向深圳前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货款842.5万元。
深圳前海法院审查认为,某医院为当地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短期内难以支付大额资金;某医药公司目前也因疫情等因素无力支付欠款。经及时组织各方当事人异地线上协商,最终促成商业保理公司同意医院和医药公司延期和分期支付剩余欠款。
案例二
某银行与某设备公司债务纠纷执行和解案
某设备公司是广州专门生产医用红外热成像仪的企业,2019年起因股权纠纷导致拖欠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偿还银行借款2700余万元,2019年因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公司账户,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高”措施。
广州黄埔法院审查认为,某设备公司生产的红外热成像仪是疫情防控的急需物资。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决定调整变更部分执行措施,商请首次查封法院移送本案抵押物的处置权,依法解除对该设备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其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使该公司紧急复工,生产出红外热成像仪用于疫情防控。
案例三
深圳某塑料制品公司破产重整案
深圳某塑料制品公司是一家涉及饮用水、食用油等生活用品配套生产企业,因过度投资等原因陷入财务危机。2016年,深圳中院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裁定破产重整。2017年,该公司曾提出重整方案,但未获通过。今年1月13日,该公司再次提出重整方案,获得债权人和出资人同意。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某塑料制品公司重整中没有中断经营,并有一定盈余,其生产的饮用水瓶等产品为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生活用品。在1月21日依法裁定批准公司重整方案后,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导破产重整管理人加快推动重整资金到位,促成重组方2月5日即全部支付了1.1亿元重整资金,及时完成资金分配;2月9日向宝安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复工,2月12日获得批准;2月 14日即恢复正常向客户提供纯净水、油脂等生活用品。
案例四
某运动器材公司与某市公积金中心行政决定纠纷撤诉案
某运动器材公司系台资民营企业,因资金紧张拖欠80名职工住房公积金,被市公积金中心责令补缴118万元住房公积金,因而引发行政诉讼纠纷。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时期,根据上诉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主持当事人进行协调,双方同意法院提出的“补缴期限延展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协调方案。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了同意延期补缴函,该公司申请撤回相关80宗案件的上诉和起诉,法院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
案例五
某农产品配送公司与某食品公司债务纠纷执行和解案
马某经营的农产品配送公司与黄某经营的食品公司是商业合作关系,双方因债务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食品公司应分期支付拖欠农产品配送公司的7.3万元欠款。马某近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市第一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均为服务民生保障的中小企业,受目前疫情影响都有资金压力,食品公司因营收减少,暂时缺乏偿还能力。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债务人分7期偿还欠款。法院根据双方协议情况依法支持某食品公司恢复正常经营,暂缓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
【第二批】
案例一、某投资管理公司与某医院合作经营纠纷案
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与广州某医院因合作经营纠纷引起诉讼。2019年11月,投资管理公司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医院在银行账户的资金。今年2月,该医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冻结,采购防疫物资。
广州中院审查认为,该医院承担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疫情防控任务,冻结账户影响了防疫医用物资的采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投资管理公司同意解冻该医院账户内资金用于疫情防控事项。法院依法裁定并协调金融机构立即解除冻结。
案例二、佛山某进出口公司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案
佛山某进出口公司和浙江某公司是商业合作关系,双方因债务纠纷引发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根据浙江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冻结了进出口公司账户资金580万元。今年2月17日,进出口公司因急需大量资金用于进口防疫医用物资,提出变更财产保全申请。
佛山南海法院审查认为,进出口公司因急需在国外采购医用物资支持疫情防控,申请解冻涉诉被冻结资金理由正当,新提供的担保物合法有效,审查当天即依法裁定准许。该进出口公司近日已顺利进口医用口罩200余万个,全部捐赠有关医院等单位。
案例三、某新材料公司破产重整案
广东某新材料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覆合彩色钢板的中等规模企业,也是多家知名家电企业的供应商,近年因市场变化和经营不善负债1亿多元。2019年5月,经法院依法裁定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又转入破产重整程序。
佛山顺德法院审理认为,该新材料公司具备产业整合、转型升级基础,可采用“管理人监管+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持续经营,以“保底投资人+互联网招募”模式招募投资。疫情发生后,顺德法院继续推动重整方案实施,加速募集财产分配,债权人表决通过后两周内财产分配到位,实现了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人清偿率62.62%,促成该公司在最短时间全面恢复生产。
案例四、某超市与某市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撤诉案
某市政府因建设公共设施需要,拟要求所属城市经营公司收回国有房屋,包括某超市承租的600平方米铺面。该公司据此要求超市限期搬迁,引发了行政赔偿诉讼。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涉诉纠纷因行政行为引发,但帮助超市尽快易地经营,避免因疫情扩大损失,是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关键。经多方协调,该超市与城市经营公司达成了搬迁补偿和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2月25日,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案例五、珠海某公司与两机床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珠海某公司是一家生产5G配套设备的小型民营企业,通过中间商向湖南和广东东莞两家机床公司采购了一批机床,先后开出10张总额240万元的承兑汇票。受疫情影响,珠海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承兑,两机床公司先行垫付款项后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法院提起请求付款诉讼。
珠海金湾法院审查认为,案件当事人均系民营企业,都因疫情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复工复产。经组织调解,各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60万票据款,剩余款项分期兑现;两原告同意放弃保险费、律师费和部分利息。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第三批】
案例一、某制药公司与某商贸公司借贷纠纷执行案
湛江某制药公司是集研究、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中型企业,因欠银行贷款1900万元无法偿还导致诉讼,去年债权转让给某商贸公司后,虽就债务偿还达成和解,但厂房仍处于查封状态。疫情发生后,制药公司为尽快复产申请解封厂房。
湛江廉江法院审查认为,该企业具有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设施,及时复工复产有利于支持疫情防控。经调解,当事人达成新的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解封厂房,让制药公司投入生产经营。
案例二、某银行与某广告公司小额借款纠纷案
广州某公司是一家提供网络广告策划服务的小微企业。因业务发展需求,公司通过网上平台向某银行借款6.9万元,未按期还款引发诉讼,虽又陆续归还部分贷款,尚欠本息2.6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受疫情影响,广告公司暂时无法正常复工,立即清偿本息确有困难。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广告公司延期至8月底还清。
案例三、某科技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科技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是商业合作伙伴。2019年,科技公司向新能源公司提供价值1607万余元的锂电子电池电解液,但新能源公司仅支付了100万元,拖欠货款本息共计2300万余元。法院根据申请依法冻结了新能源公司账户现金750万余元。疫情发生后,该公司请求解冻账户资金用以支付工人工资并复工复产。
深圳坪山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都是有市场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疫情防控期间,顺延还款期限,有利于复工复产并最终解纷。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继续合作,新能源公司增加担保人并支付200万元货款,剩余货款8个月内分期付清。法院依法准许并解除账户冻结。
案例四、某电器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行政纠纷案
某电器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因拖欠离职员工余某住房公积金1.9万余元,被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引发行政诉讼。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电器公司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确实存在困难,减缓缴纳公积金有利于减轻企业经营压力。根据余某已再就业的情况,经调解,电器公司与余某及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余某同意适当少缴部分公积金。法院依法准许当事人撤诉。
案例五、丁某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丁某长期经营装修装饰材料,业务拓展已至东南亚地区。因2018年起分批向广州某银行贷款后未按期偿还,经法院判决须清偿借款本息共51万余元。案件二审期间发生疫情,丁某在菲律宾不便回国参加诉讼。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丁某在经营中因资金流转不畅欠债,受疫情影响困难加大,但国内外业务仍在正常经营。经线上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银行同意减免利息及罚息11.9万元,并给予一个月宽限期。
【第四批】
案例一、24名餐饮业个体工商户与某文化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茂名某文化公司春节期间在旅游区内美食节出租展位,与一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收取了租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商户进场当天即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紧急撤场。因要求文化公司退还租金遭拒,24名商户提起诉讼。
茂名茂南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造成双方均受到经济损失。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文化公司一次性偿还24名商户75%的租金,其余未起诉的11名商户也按该方案解决了纠纷。
案例二、黎某与某公寓管理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
业主黎某2019年11月与某公寓管理公司签订《财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将名下物业委托公寓管理公司管理,期限为五年六个月。今年2月,公寓管理公司以疫情影响为由拒付租金,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单方解除合同无效。
广州越秀法院审理认为,受疫情影响,公寓管理公司面临经营困难,但互让互谅继续履行,反有利于解决当前困难,保护共同利益。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继续履行合同,黎某减免一个月租金,撤回起诉。
案例三、某化工原料厂清算和解复产案
某化工原料厂是一家吸收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民营企业。因合伙人分歧申请解散,经法院判决准许进行清算,生产设备和银行存款被查封。
清远连州法院审理认为,化工原料厂经营基础较好,企业解散主要是合伙纠纷引起,并非资不抵债。疫情发生后,企业解散不利于当地经济及劳动力就业。经法院调解后,合伙人达成复工复产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案例四、某旅游公司与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旅游公司经营4A级国家旅游景区,因拖欠供应商某经营部货款21万余元,被法院判决偿还货款及违约金,旅游公司对涉案事实和违约金认定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旅游公司不应拖欠货款,但当前疫情对旅游业影响较大,有关经营困难也应酌情考虑。经法院多次协商,双方达成调解,经营部同意减免部分违约金,旅游公司延期至今年5月后分期支付其余欠款。
案例五、养殖户与某饲料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吴某为个体养殖户,多次向某饲料门店赊购饲料,价值9.3万余元。今年初因逾期未付货款,被饲料店起诉。吴某以发生疫情无法销售为由,请求延期付款并减免利息。
肇庆四会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拖欠货款虽发生在疫情之前,但受疫情影响,养殖户经营确实困难,目前正处恢复生产阶段,可考虑适当延期付款,并调整逾期付款利率,依法判决吴某延期一个月支付所欠货款,并减免部分利息。
案例六、7家机电企业竞拍房产执行清场交付案
深圳某商贸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向深圳某银行支付借款本息3000余万元。商贸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法院根据银行申请,依法查封商贸公司名下九套房产共计1700多平方米,并公开拍卖。因房产内尚有大量其他物品,未能清场交付。买受房产的7家机电企业急需清场交付,提出执行申请。
深圳龙岗法院审查认为,买受被执行房产的业主均属于急需场地用于经营,及时清场交付有利于企业生产,经与有关部门多次协商,为涉案物品找到存放场地,顺利完成了执行房产清场交付。
案例七、某制药公司与某木业公司租赁纠纷案
广州某生物科技公司是一家制药企业,疫情期间增加了医用口罩生产线。公司厂房位于广州某木业公司名下的工业园内。该木业公司已被申请破产。破产管理人要求生物科技公司今年3月底腾退场地。
广州中院审查认为,在维护破产企业债权人权益同时,也应保障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抗疫物资。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生物科技公司先行支付部分租金,仍在现有厂房继续生产,后续租金分期支付。
案例八、某科技公司与某技术公司教学产品纠纷
深圳某技术公司是一家生产在线教学产品配件的民营企业。2018年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200余万元的供货合同。后因交货标准发生纠纷,北京某科技公司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深圳龙岗法院审理认为,深圳某科技公司产品是中小学生在线教学显示设备的重要配件,产生纠纷不但对双方经营有不利影响,还将直接影响在线教学。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深圳某技术公司支付41万余元,确保产品质量标准,双方恢复正常供货。
案例九、陶某与某社工培训公司劳动争议案
陶某是深圳某社工培训公司员工,春节回老家湖北武汉,因疫情防控交通管制滞留。所在公司春节后复工,以未返岗属旷工为由停止支付陶某工资,解除与陶某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后到法院立案服务中心诉前调解。
深圳罗湖法院审查认为,因疫情防控滞留不能正常到岗的,用人单位不应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前期工资按5天年休假正常发放,当前待岗阶段,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调解后,其他3名类似情况的员工也参照该方案化解了纠纷。
案例十、梁某等人与某区政府房屋征收行政纠纷撤诉案
佛山市某区政府因建设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依法收回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梁某等3人在该地块共同投资经营的3000多平方米商铺,因拆迁补偿标准发生纠纷。一审判决后,梁某等人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城市轨道交通是涉及民生的重大市政工程,疫情缓解后,应尽快解决纠纷恢复施工,被征地商户也可以尽快拿到补偿款避免损失。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征收补偿和解协议,梁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第五批】
案例一、某塑胶商行诉制鞋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
东莞某塑胶商行是广州某鞋业公司原材料供应商,双方合作多年。从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鞋业公司共向商行采购塑料原材料200余万元,但仅支付4万元货款。塑胶商行多次催讨无果后,2020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尚欠货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依法对鞋业公司账户予以冻结。
广州花都法院审理认为,鞋业公司经营多年,除本案外并无其他涉诉纠纷,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产品出口贸易销售不佳没有开工,目前已召回80多名工人并恢复部分生产线生产。法院考虑到公司当前生产之所急需,引导原被告充分考虑双方合作多年和被告的现实困难并达成调解协议:鞋业公司分9个月支付拖欠货款,利息减半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双方共同分担,共渡时艰。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解除了对鞋业公司银行账户冻结,企业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维持正常复工经营。
案例二、何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何某与广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签订合同,约定以融资租赁形式租借车辆用于滴滴网约车服务,36期满后车辆所有权归何某所有。今年新冠疫情发生后,何某停付租金,公司收回车辆并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由何某支付欠缴租金、车辆维修费及提前退车违约金等合计45850元。
广州花都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因疫情隔离措施无法出车而没有收入,促成合同履约既有利于个人复工,又有利于公司复产。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何某承诺补交2个月租金合计8900元,公司同意推迟收取租金,免收3个月租金合计13350元,何某从5月份取回车辆继续从事租车服务。
案例三、某销售公司与部分员工劳动争议案
汕头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婴儿用品,在全国有多家销售连锁店,因疫情影响造成资金链断裂,拖欠15名员工工资、津贴、补偿金等,争议金额达80余万元。15名员工诉至法院,案件进入上诉审。
汕头中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及公司员工的工资、离职补偿、社保费用等,工资报酬应优先处置;公司正值资产整合重组,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应兼顾公司经营现状。经法院调解,在足额保障劳动者工资的前提下,其他费用适当减免,促成该公司与15名员工达成60余万元的调解协议,酌情减少公司复产困难。
案例四、袁某与某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6年,袁某中标某经济合作社的出租商铺,并转租给另一个体工商户经营餐饮,租期至2024年。今年疫情发生后,袁某以商铺实际面积小于中标面积为由,要求经济合作社退还多交租金、变更租金标准,并减收租金。
广州黄埔法院审理认为,纠纷主要因疫情引发,若能促成调解,不仅有利于新旧矛盾化解,也有助于餐饮店纾困经营。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济合作社自2020年1月起将综合使用费降回2019年3月水平,已多交费用相应抵扣,计半减免2-5月份使用费,并约定综合使用费自2023年1月起递增,双方不再以商铺面积为由提起异议。
案例五、某电力、石化公司与两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韶关某电力公司与佛山某石化公司均为民营企业。2019年10月至12月,韶关某粤、某成两家贸易公司分别与电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期间,某粤公司与电力公司、石化公司签订合同,电力公司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两家贸易公司依约供货后,电力、石化公司以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为由,欠付货款总额共计1315万余元。两家贸易公司将电力和石化公司诉至法院。
韶关仁化法院审理认为,电力、石化公司因疫情原因部分款项未收回,运营困难较大。经调解,电力公司同意先支付700万元欠款,四家企业均同意适当延迟结清剩余货款及利息。
案例六、刘某与某工贸公司借贷纠纷案
深圳某公司是主营定制智能门窗生产业务的民营企业,2017年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刘某借款1300万元。借款期满后仅陆续偿还700万元借款。刘某多次催讨无果,最近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深圳福田法院审理查明,该工贸公司产品销往全国多个省市,在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因资金周转困难负债。疫情期间,正积极办理贷款筹措经营资金、复工复产。经调解,双方就还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暂缓采取保全措施,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后当即偿还所有借款,剩余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法院依法准许当事人撤诉。
案例七、某塑业包装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苏某塑业包装公司向广州某电子商务公司采购数批聚乙烯原材料,未按时支付货款26万余元。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申请查封塑业包装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塑业包装公司代理人因疫情管控申请延期开庭。
广州黄埔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延期审理不利于纠纷及时化解。因塑业包装公司受疫情影响处于停工停产状态,银行账户被冻结后资金周转困难,已影响员工工资发放及社保的支付。经法院在线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塑业包装公司向电子商务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20万元,视为清偿债务。款到后,法院解除对塑业包装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目前双方均已顺利复工复产。
案例八、某纺织公司与某制衣厂合同纠纷案
佛山某制衣厂是一家向韩国出口服装的外贸企业。2019年9月,该制衣厂向某纺织公司订购一批布料,拖欠货款59万余元。纺织公司遂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对制衣厂机器设备和库存的服装进行查封。
佛山禅城法院审理认为,制衣厂因疫情因素订单暂停,资金周转困难,不妥善化解对双方复产都有不利影响。经协调,纺织公司同意变更保全措施,改由纺织公司另外租赁仓库保管服装。在法院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纺织公司同意对制衣厂机器设备进行解封,制衣厂分12期支付拖欠货款,纺织公司分批返还服装,帮助制衣厂通过销售尽快回笼资金。
案例九、某联合包装公司与离职、退休员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何某等95人均为佛山某联合包装公司离职、退休员工,因公司没有补缴住房公积金95.5万余元,于2020年1月6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包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获支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佛山顺德法院审理查明,包装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存在一定困难,如简单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会导致企业经营更加陷入困境。法院经组织特邀调解员、街道办工作人员对案件多次调查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包装公司一次性补偿47.7万余元,何某等95人撤回起诉。
案例十、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与某物流公司海上货运合同纠纷案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深圳某物流公司接受广州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委托,先后代办了八宗集装箱货物出口至菲律宾马尼拉的海上运输业务,双方因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业务产生纠纷,物流公司拒绝返还货运代理公司应退海运费2万元,货运代理公司诉至法院。之后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海上货代行业利润低、风险高,目前受疫情影响进出口货物运输量减少,调解有利于双方渡过难关。经广东高院和广州海事法院联合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同意9起案件一并调解解决,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4000元,货运代理公司同意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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