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1月13日报道,2021年1月12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盐城市原副市长李逸浩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逸浩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逸浩利用担任大丰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常务副市长,滨海县县长、县委书记,盐城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款拨付、违法事项查处、工作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近亲属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08万余元。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逸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逸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逸浩简历
李逸浩,男,汉族,江苏灌云人,1963年4月出生,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入党,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研究员。
1982年1月射阳县农业局植保植检站技术员、副站长、站长;
1985年1月任共青团射阳县委副书记;
1989年3月任共青团射阳县委书记;
1991年12月任射阳县洋马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1992年11月任射阳县耦耕乡党委书记;
1997年7月任射阳县委农工部部长、耦耕乡党委书记;
1997年11月任大丰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1年1月任大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02年12月任盐城市农科所党委书记;
2003年7月任盐城市农科院党委书记;
2005年6月任盐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正处级);
2006年12月任滨海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
2012年9月任滨海县委书记、县长;
2013年6月任滨海县委书记、人大主任;
2015年12月任盐城市政府副市长,滨海县委书记、人大主任;
2016年5月任盐城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1978年12月在江苏农学院盐城专科班植保专业学习;
1995年2月至7月参加江苏省委党校第六期青年干部培训班;
1998年9月至2000年6月南京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0年9月至2002年12月江苏省委党校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学习;
2001年7月至8月参加江苏省第一期城市建设高级研讨班;
2003年9月至12月参加江苏省委党校第十八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
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参加江苏省委党校第二十五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参加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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