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民法典》做出了新规定,将原本考虑10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修改为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从10岁修改为8周岁,是有什么依据,又有什么含义呢?一起来了解。
小王和小陈夫妇,育有一个8岁的孩子小美。近期,丈夫小王以双方性格不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而由于小美表示愿意跟爸爸小王生活,法院充分咨询小美的意见之后,结合两人的生活学习状态,判决小美由爸爸小王抚养。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陈俊薇:
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之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调到8周岁,虽然婚姻法的规定未作进一步调整,但是我们已经参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已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时候,我们已经会去听取他们的意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了此项规定。《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官指出,之所以如此规定,除了考虑立法的延续性外,也体现出在现代社会影响下,未成年人越来越“早熟”的情况。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陈俊薇:
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的能力都有很大的提高,法律上面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其实是符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发展特点,也有利于他们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有专家认为,民法典的内容处处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儿童自主权原则,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各方对儿童的保护。
中山大学教授 广东民商法学会会长 周林彬:
民法典扩大了家庭成员的界定范围,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条件或者共同生活的,也可以作为同等条件下其子女抚养的优先考虑因素。
用“大家”的概念来解决长期以来计划生育导致的中国“小家”中的一些抚养困难,我认为这是一个“中国方案”,体现了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儿童的倾斜性保护,这样一种司法政策的价值取向。
来源 广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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