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凌晨下班猝死背后:类似事件多家公司曾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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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传一家知名电商企业员工凌晨一点半在下班路上猝死一事,持续引发关注。员工加班后在下班期间猝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也引发广泛讨论。1月5日,南都记者搜索裁判文书网解到,在三起类似案件中,法院均以公司在死者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且根据死者加班、猝死这个过程的紧密度,无法排除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公司对死者的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男子猝死前数月经常加夜班,法院判定公司承担15%责任

2018年8月,江苏扬州男子邬某飞晕倒路边心跳呼吸骤停身亡,去世前数月经常加夜班,事后,邬某飞家属将其所在公司告上法庭。据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邬某飞生前在被告江苏诚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创公司”)工作,去世前数月经常加夜班,并在上夜班期间发朋友圈表示过“又热又累、好困、累死了”等。其近三年的体检结论有肥胖、高血压、高胆固醇、高尿酸血症等记载。

一审法院认为,因安葬前未行尸检,已无法经鉴定判断其心跳呼吸骤停的具体原因。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邬某飞身患肥胖、高血压、高胆固醇等症状,去世前数月又加夜班身体劳累,上述两因素与其心跳呼吸骤停存在关联的可能性极大。其中邬某飞自身患有的高血压等疾病应是导致心跳呼吸骤停的根本性和主要原因,而经常加班导致的身体劳累应是诱导性和次要原因。

邬某飞的加班行为主观上是为增加自身经济收入,但同时也有被告单位为提高机器设备利用率扩大经济效益而安排员工加班的原因在内,故加班行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意的结果,对因此而给劳动者造成的身心健康损害,用人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以上分析,一审法院酌定被告诚创公司对邬某飞的死亡后果承担15%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诚创公司赔偿原告153697元。一审判决后,邬某飞家属和诚创公司均提起上诉。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诚创公司知情且同意邬某飞的加班行为,不论邬某飞是否出于自愿,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时间上限的规定。该案中在邬某飞猝死前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诚创公司所提“主动加班”、“工作量较小”的理由不能作为其违法延长邬某飞劳动时间的合理事由。在邬某飞加班行为中,诚创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

关于诚创公司的侵权行为与邬某飞猝死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该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得出邬某飞加班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邬某飞加班、猝死这个过程的紧密度,同样无法排除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该案中,邬某飞猝死的起因与邬某飞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日常作息工作情况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综上,在该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定由诚创公司对邬某飞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除对被抚养人生活费做出变更外,对一审法院确认的其他各项赔偿,该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变更一审民事判决为诚创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邬某飞家属154793.925元。

忽视对员工健康的保护,有公司被判定承担40%赔偿责任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其他两起相似案件中,法院同样以公司在死者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且根据死者加班、猝死这个过程的紧密度,无法排除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公司对死者的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据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1018号二审民事判决显示,一审法院查明,吴某华自2016年9月7日起至南通联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泷公司)工作,同年10月22日,吴某华在宿舍身亡,死亡原因为猝死。吴某华至联泷公司工作后,长期晚上加班至八九点钟。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华在猝死前一个多月时间内,工作日期间长期存在多小时加班的情形,部分周末、法定节假日也经常加班。此外,吴某华猝死前最后一天工作也加班至晚8时30分许。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过1小时。该案中,在吴某华猝死前的一个多月,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故联泷公司在吴某华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

根据已有证据,虽无法论证吴某华的加班行为和猝死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加班、猝死这个过程的紧密度,同样无法排除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综合该案中吴某华的就职时间长短、年龄大小等因素,酌情认定联泷公司对吴某华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19620.4元。

一审判决后,联泷公司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其间的因果关系,并综合考虑其他原因,认定联泷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之处,该院予以支持。最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另一起相似案例中,死者黄某冲在超时加班后,于宿舍内因右室心律失常性心肌病而猝死。

据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冲猝死前一日加班至晚上8—9时,已超出法律规定的1小时。其所工作的拓奇汕尾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当日安排黄某冲加班存在特殊原因,亦未举证证明其对黄某冲提供了健康保障措施。结合该案查明的事实以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黄某冲及同事超时加班为常态。以上说明拓奇汕尾分公司严重忽视对黄某冲身体健康的保护,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认定拓奇汕尾分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该案现有证据虽无法得出拓奇汕尾分公司安排黄某冲超时加班与其死亡猝死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但根据黄某冲上班及下班回到宿舍睡觉后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虽拓奇汕尾分公司安排黄某冲超时加班的侵权行为与其猝死之间因果关系不能排除,但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黄某冲个人身体素质、个人身心调整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该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及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拓奇汕尾分公司对黄某冲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为468596.5元。

一审判决后,死者生前所在公司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马铭隆

编辑:张亚莉,向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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