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2月,徐闻县某镇的方某与同镇的林某协商后,同意购买林某种植的菠萝,并支付了定金。2月某日上午,方某雇佣了30多名工人,租了3辆大货车,到林某的菠萝园摘菠萝,后双方因菠萝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林某不让工人摘菠萝,方某只好打电话报警。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告知方某,该纠纷不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建议她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随后方某致电给镇调委会调解员申请调解。
调解员听了方某的诉求后,安抚方某不要激动,先让工人暂停摘菠萝,到阴凉处休息。之后调解员让方某提供林某的联系电话,方某说现在林某情绪激动,联系他也没用,调委会应马上派人到菠萝园来调处纠纷。调解员对她说,现在是疫情防控期间,如到菠萝园进行调解,参与人员众多,具有传播、感染病毒的隐患,建议双方当事人派代表到镇调委会调解,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方某觉得调解员讲得在理,便把林某的电话号码提供给调解员,调解员立即联系到林某。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第二日上午,调委会按照相关程序受理了该案件,并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前,调解员对调解室进行了消毒,要求每一方参与调解的人员不得多于2人,每人都要戴好口罩、测量体温合格后才能参与调解。在做好相关防控措施,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与需回避的事项、调解程序、调解纪律等后,调解员开始调解。 调解员通过调查了解到,方某于2020年2月某日与林某协商,预订了林某种植的9亩菠萝(约6.3万斤),要求菠萝规格为每个重量1.5斤起,每斤0.44元,预订时方某付给林某定金5000元。2月某日,方某安排工人给菠萝喷洒了“催红剂”,2月某日,安排工人和货车到菠萝园摘菠萝,当摘到2000多斤果时,发现了菠萝有“黑心”(又称“内部褐斑病”,菠萝质量不符合当地菠萝买卖交付的习惯标准)。此时,方某想放弃定金,解除买卖合同,不要菠萝。林某害怕自己的损失更大,便以当初双方约定定金是10000元,方某只交付了5000元为由,要求方某再付5000元。但方某认为当时双方约定的定金是5000元,交付的定金也是5000元。林某见一时解决不了问题,主动提出以总价15000元将9亩菠萝卖给方某,方某只愿出价14000元,林某同意。方某当即转账9000元,但林某收款后又要求按原价格每斤0.44元履行合同,否则不让摘菠萝,双方因此起纠纷。 在了解方某与林某之间合同纠纷的经过和争议焦点后,调解员认为,要及时成功调解这件纠纷,需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定金问题,重点让林某明白有关定金的法律规定;二是向双方当事人分析菠萝出现“黑心”问题的责任所在;三是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严重影响到本地菠萝销售行情,疫情引发了一大批菠萝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双方都要换位思考、互相理解,才能及时解决纠纷。 调解员思路清楚后,首先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单独与林某谈话,向林某解释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定金以实际给付数额为准。即使当时双方约定的定金是10000元,法律只保护方某当时给付林某5000元定金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下,林某明白了定金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了调解员的观点。 之后,调解员看时机已成熟,于是采取“面对面”的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分析,从当地菠萝的生长规律看,其出现“黑心”问题,一般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在菠萝苗生长期,气候温度过低影响;二是在菠萝苗生长期,如果果农过量施用农药或生长激素,造成果实膨大过快,极易出现黑心病。 从去年初至今,徐闻县没有出现较低气温,一般是暖和或者炎热天气,从这一方面看,可以排除气候造成菠萝“黑心”问题。从林某的陈述中得知,他曾给予这9亩菠萝喷洒过几次农药和生长激素。综合以上情况分析,应是林某向菠萝喷洒的农药或生长激素造成菠萝出现“黑心”问题。 方某和林某一致认为调解员讲得有理。调解员趁热打铁,向他们提供了两种方案,建议他们选择其一解决问题:一是林某承担菠萝“黑心”问题的责任,按现在徐闻县菠萝买卖市场均价的50%,将9亩菠萝卖给方某;二是方某和林某自愿解除菠萝买卖合同。为了减轻疫情给林某造成的损失,林某将已收取的14000元退回4000元给方某,林某自行处理9亩菠萝。 方某与林某经过权衡,都认为第二种方案比较合理,同意选择第二种方案。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当场履行义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方某和林某自愿解除菠萝买卖合同。为了减轻疫情给林某造成的损失,林某将已收取的14000元退回4000元给方某。 2.林某自行处理9亩菠萝,今后9亩菠萝的相关事宜与方某无关。
【案例点评】
这件纠纷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解员能在短时间内一次就将该纠纷成功调解,关键做到了三点: 一是调解员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积极做好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后才开始调解工作,排除了当事人可能传播、感染病毒的隐患,确保调解工作的安全,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为调解成功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是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思路清晰,紧紧抓住矛盾纠纷的焦点,采取先“背靠背”后“面对面”的调解技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开导双方当事人思想,使双方当事人都放弃了不切实际的想法,静下心来调解,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 三是调解员以案释法,通过本纠纷的争议焦点,向当事人解释了“定金”的有关法律规定,说明“定金”属实践性合同,不管当事人当时约定定金多少,实际交付的定金才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听完后,表示同意按法律规定办理,同时为了减轻疫情给林某造成的损失,当事人相互谅解,最终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第二个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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