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3日19时20分,六旬老太欧某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过某步行街。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见两夫妇靠近,站起来朝他们走了两步。欧某见小狗没拴绳,有点害怕、下意识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
欧某随后被送医院治疗13天,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评为9级伤残。
饲养这条泰迪犬的是附近居民高某。高某认为她的宠物犬并没主动袭击欧某,也没吠叫,只是走近了半米,欧某是自己受到惊吓致摔伤,故其不愿赔偿。双方因未能达成协议,欧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高某诉至法院。
一审认为,高某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让其宠物狗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欧某的时候令欧某受惊吓倒地,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该泰迪犬在没有吠叫、没有攻击欧某、仅向欧某移动半米并与欧某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欧某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摔倒致自已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高某承担30%的责任。
欧某与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欧某认为高某未尽到看管宠物的责任导致自己摔伤,其应承担全部责任;高某则认为欧某摔伤与宠物狗无关,是其不小心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二审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某对欧某是否构成侵权。
案中,高某的泰迪犬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高某没有给狗拴上狗绳,并在晚上19时后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欧某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因此,高某对欧某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高某赔偿欧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9775.03元。
| 民法典: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
饲养宠物,貌似非常私人的事,但屡发生的宠物致人伤害事件正在时刻警醒我们。你眼中温顺乖巧的宠物,对他人而言,可能就是致命的危险。
《民法典》适应时代变化,对饲养宠物致人损害规定严格责任,尽最大限度避免损害案件发生,人性化、最大限度促进人与动物和谐共处。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犬类致人损害,并非只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类靠近陌生人吠叫、闻嗅等行为也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
犬类的一些非攻击行为,如大声吠叫、奔跑等,虽然可能没有与受害人直接接触,但只要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宠物饲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佛山高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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