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汕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汕头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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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汕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国家、省对涉及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进行了修改并出台多项新政策规定,我市2004年1月出台的《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在认定条件、低保标准制定层级、低保申请受理主体等方面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需要修改;同时,我市去年启动机构改革,多数机构名称、职能都进行了调整,相关条文也需要相应进行修改。因此,按照市政府2020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司法局组织对市民政局起草上报市政府的送审稿进行审查,征求相关单位和公众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办法》共6章35条,从总则、保障对象与条件、申请与审批、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就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进行规范。《办法》提升了低保标准制定的层级,完善了低保对象的认定机制,调整了低保申请的受理主体,强化了低保动态管理机制。《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公民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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