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2.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3.规定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4.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6.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
7.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8.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也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9.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10.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1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12.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13.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14.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15.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6.增加规定居住权。
17.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18.担保物权扩大可质押财产范围,统一了动产抵押的设立及特殊效力规则等多个变化。
19.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20.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21.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22.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3.在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
24.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5.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26.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27.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28.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29.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30.对“性骚扰”进行了规定。
31.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32.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33.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34.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
35.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36.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37.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
38.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
39.明确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40.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1.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42.“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43.删除了“实行计划生育”内容。
44.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45.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46.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47.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48.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胁迫婚姻请求撤销起算时间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49.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0.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51.明确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52.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53.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54.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55.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56.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57.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58.明确收养关系规定,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59.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60.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61.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62.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修改遗嘱效力规则。
63.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64.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65.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66.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67.“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68.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69.完善公平责任规则。
70.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71.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72.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73.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74.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75.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76.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77.明确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78.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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