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未成年人尊重生命,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好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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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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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枸木必将待隐栝烝矫然后直,钝金必将待砻厉然后利。”人性中具有幽暗的部分,未成年人也不例外。因此,教育未成年人,必以规则加以规范,而不能放任自由,法律则更不应成为其犯罪合理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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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杨昊

责任编辑 | 陈斌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今后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将不能再拿刑法第17条来作为其免罪的“丹书铁券”。

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经验来源于现实,法律是基于社会现实而诞生的现实制度。一部好的法律,固然需要有一定的稳定性,但也需要基于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和向往,根据现实状况进行修订,与时俱进。

此次被修订的刑事责任年龄条款,脱胎于1979年刑法。原刑法条款认为,未满14周岁即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原因是未成年人无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但是,近年来发生了多起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案件,犯罪者往往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作为自身犯罪的护身符,其犯罪手段往往特别恶劣,令人触目惊心:2018年12月2日,湖南益阳湖山镇一名12岁男孩,因吸烟被母亲责打。于是他径直去厨房拿起菜刀,朝母亲连砍二十多下,致其当场死亡;2019年10月20日,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将住在同一栋楼上的一名10岁女孩小琪骗到家中性侵未成,连捅七刀将女孩杀害;2020年4月14日,安徽郎溪一12岁男孩将一10岁女童杀害,并弃尸于灌木丛中……

基于现实中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此次刑法修正案关于刑事责任的亮点之一,便是不拘泥于成规,在以往对大陆法系多有借鉴的中国刑法中,引入了普通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该规则推定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是人类社会的共识,也是人格教育的第一课。此次修正案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等情形,皆属于幼童认知范围内最基本的是非善恶范畴。刑法的首要目的是惩罚犯罪。出于对生命权的保护以及对被害人生命的尊重,刑法有必要对低龄化犯罪趋势加以遏制。在未来,如社会环境发生变化,犯罪年龄进一步下降,不排除立法机关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再次论证下调的可能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特别强调在程序上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既体现了国家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慎态度,也体现了在司法程序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

“枸木必将待隐栝烝矫然后直,钝金必将待砻厉然后利。”人性中具有幽暗的部分,未成年人也不例外。因此,教育未成年人,必以规则加以规范,而不能放任自由,法律更不应成为其犯罪合理化的依据。事实上,正是因为刑法对犯罪有足够的惩罚震慑基础,才使其具备了改造、教育等关联功能。教育未成年人尊重生命,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好的开始。希望此次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能让低龄未成年人在犯罪前,对生命多“一念之仁”,对铁窗多一份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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