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分别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对徐某锋等22名被告人进行了远程宣判。
事情还要从2019年年底说起,当时,中堂警方接到一名男子报案,称自己驾车到中堂某红绿灯路口时被人抢了车。
起初,警方以为这只是一宗因赌博而引发的债务纠纷,但随着案件调查的不断深入,警方发现,这伙人人数众多,大多数是老乡而且都有前科,他们之所以来到东莞,是为“投奔”徐某锋。
以徐某锋为首的团伙不仅在赌场放高利贷,对赌客实施暴力催收,而且还欺压群众,堪称当地一霸。
中堂警方初步掌握了徐某锋犯罪团伙的涉恶行为后,随即联合东莞市公安局扫黑专班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侦查。
经查,徐某锋伙同徐某坤、顾某豹等人在麻涌镇和中堂镇二十余处轮番开设赌场,徐某锋对赌场全面管理,发牌、抽水、放贷、看风等均由“专人”负责,赌场一般用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每注金额最少100元,赌场每盘抽水100元至500元不等。
一旦赌客无法偿还债务,徐某锋团伙便开始实施暴力催收,此外,为了垄断当地的“地下赌档”,该团伙还多次威胁恐吓、滋扰他人。今年五六月份,警方对这伙人实施了抓捕。
综合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徐某锋等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并以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提起公诉。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锋、徐某伟、徐某刚、徐某坤、顾某豹等人组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徐某锋作为首要分子,应当按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人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在徐某锋团伙成员中,有12人有犯罪前科,且为开设赌场同类型犯罪,其中11人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各方证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徐某锋等人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作为首要分子的徐某锋,按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随案移送的手机28台、人民币334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法院将徐某锋等5人按集团犯罪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人则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分呢?
蔡叶利法官表示,我国刑法规定,三个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就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对犯罪集团的所有罪行承担责任,而其他的参与人员就对他们各自参与的犯罪来承担责任。
就本案而言,徐某锋作为组织者纠集其他几个重要成员形成了一个犯罪组织,这个组织架构相对稳定,成员也是固定的,而且有明显的组织者,所以他们符合犯罪集团的特征,我们也将他们认定为犯罪集团。因此,我们在处罚的时候,依据刑法对于犯罪集团的处罚原则来进行处罚。
来源:《法庭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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