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浙江东阳公安通报艺人王一博被报假警的结果。
警方通报
通报显示,2天前,东阳市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称艺人王一博在某剧组休息地实施违法行为。接警后,警方立即开展调查,未发现其有举报人所称的违法行为。
王一博经纪公司通报
27日晚,警方在北京查获举报人邢某某(女,31岁),该女子对谎报警情一事供认不讳。经查,该女子有精神类疾病诊断史,警方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王一博本人微博
精神病人报假警,就不用受到处罚吗?这一话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精神病人报假警,你怎么看? 1. 精神病人思想不受控制,应给予一定谅解 2. 精神病不是挡箭牌,应严格核查追责 提交
报假警会受到什么处罚?
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110”是公安机关对社会的承诺,它不仅是求助热线,还是危急时刻的生命线,报假警行为,严重浪费宝贵的公共安全资源。
对报假警行为,一般情况下,要看报假警的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是无意的,且没造成严重后果,报案者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故意报假警,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以拘留和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报假警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则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无精神病谁说了算?
据警方通报,邢某某有精神类疾病诊断史,她报假警需要担责吗?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
首先,“有精神类疾病诊断史”,不能说明其在报假警时处于犯病时期。
其次,精神病人犯罪是特殊犯罪主体,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发生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行为发生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病鉴定部门,受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或犯罪人家属、监护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依照具体规定和程序鉴定并作出结论。由委托人提供经司法机关核实确认后,作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
实际上,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的确会有一些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怀疑或医治过为由,要求乡村、街道及社会团体和邻居出证证明犯罪人犯罪时患精神病,以图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但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证明无法律效力,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仍应依法判处。
监护人需要做什么?
另外,不是所有精神病人违法,都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对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如果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监护人还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精神病不是免罪的“万能挡箭牌”,相关监护人要履行好教育看管职责,否则,就要为严重的后果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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