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案例
2014年10月,刘某在深圳市某公司工作期间申请了一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随后其开始大额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9月,刘某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22420.14元。
光大银行多次对其电话、邮寄投递进行催收,刘某随后将联系电话和住址变更并逃匿。
除此之外,刘某还于2014年10月份和2015年初申请了平安银行信用卡、兴业银行信用卡,后使用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698.70元、兴业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6293.45元。
经上述银行的多次有效催收,刘某亦将联系电话和住址变更并逃匿。2019年3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一、正常使用信用卡逾期还不上一般不涉及刑事责任
如果正常使用信用卡造成逾期,首先是要想办法尽快还上,如果短时间内的确还不上,那么可以选择积极的与银行进行协商、沟通,尽量跟银行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有部分银行可以协商分期还款)。
如果暂时还不上,也无法与银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那么也不建议采用拒接银行电话、更改号码、更改住址的方式逃避。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尽己所能的分期偿还部分欠款,比如偿还最低还款额,以减轻高昂的利息。如果银行最终起诉至法院,那么也要积极应诉,争取调解(或和解)的机会。
二、什么情况下使用信用卡消费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1、“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3、“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综上,如果客观上已经因非理性的、明显超过偿还能力的大额消费而逾期。在逾期后,千万不要企图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而是应该保持积极的态度与银行进行沟通,尽己所能的偿还欠款。否则,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躲债手段恰好成为证明持卡人非法占用的目的,从而入罪。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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