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转外甥60万是给还是借?法院判了!

广东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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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长辈出于关爱出资赞助年轻人购房,但如果未事先明确资助是属于借款还是赠与,事后容易产生纠纷。舅舅李某当年转给外甥高某60万元,在高某离婚后,对于这笔款项是赠予还是借款,高某与前妻各执一词。广州中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高某(男)、吕某(女)2013年5月登记结婚。2017年6月,吕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8年8月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判决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房屋一套归高某所有。高某向吕某支付房屋补偿款160余万元,并负责偿还剩余银行及住房公积金贷款。

李某系男方高某的舅舅,于2013年1月15日向高某账户转账支付60万元。高某向李某出具落款时间为2013年1月15日的《借条》及2017年6月25日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各一份。《借条》中高某确认为购买某房,于当日向李某借款60万元,且约定利息。高某对借款关系予以确认,但吕某则认为前述《借条》及《债权债务确认书》均为高某于2017年签署,案涉款项并非借款。

经沟通要求还款无效后,李某以高某、吕某两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归还60万元借款及利息。

高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流水,证明其在收取上述60万元后,于2013年1月16日将其中20万元转账支付给吕某,其余40万元转账支付给某房地产公司。

高某解释,当时吕某为刷卡积分因此要求李某将前述20万元转入其银行卡,以便其缴纳房款时刷卡支付。吕某则称,为购买婚房,她本人刷卡支付了384456元,全部为个人出资或父亲资助,与李某无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向高某转账60万元是提供给高某、吕某的借款还是其他性质款项?

一审法院判决:高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吕某对借款本金6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吕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出借人未作明确赠与表示应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

本案主审法官、广州中院金融审判庭许雪芳表示,李某提交了转账凭证证明其向高某交付了款项60万元,并主张款项是出借给高某、吕某两人的借款。高某对此予以确认。吕某抗辩称是李某与高某意图侵夺吕某与高某夫妻共同财产而制造的虚假债务,吕某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吕某在离婚案件中对该笔款项主张为家长的馈赠,但是李某与高某是舅舅外甥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并不相同,民事审判中对父母子女是借款还是赠与关系,尚且进行证据审理,则本案更应审查李某是否存在赠与意思表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曾作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对涉案款项不认定为赠与,于法无悖。

从高某收到李某转账后款项的流向来看,其中40万元直接转账支付给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案涉房屋房款;另外20万元转账支付给吕某,在收到该20万元前一日,吕某的账户上款项余额为719.56元,吕某于收到该款之日另收到案外人吕某明转账104000元,同日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284456元用于支付房款,在该账户没有其他款项转入的情况下,吕某未举证否定该房款的来源与高某的转账的关联性。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60万元用于购置高某、吕某共有的某房,有银行流水等予以证明,并无不当。

与此同时,李某并无证据证明款项出借时已与高某、吕某对利息作出约定,高某于2017年6月25日出具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只能认定为是高某事后对借款利息的追认。该追认行为是在没有征得吕某同意下所为,因此其效力只能及于高某本人,而不能及于吕某。吕某仅须对借款本金60万元与高某共同向李某履行还款义务。

法官表示,亲属关之间借款时未出具债权凭证并不违背常理,晚辈不能将长辈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在出借人未作出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无论相关《借条》等是否事后签署,均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是赠与,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晚辈应当负偿还义务。

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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