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审结一起托运行李遗失案件,由于证据不足,刘先生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庭判决航空公司按每公斤100元的行业标准,赔偿刘先生180元。
2019年2月,刘先生携妻儿举家南迁,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由郑州飞往上海。到达机场后,刘先生发现托运的行李中,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纸箱不见了,于是办理了行李遗失登记手续。交涉过程,双方发生纠纷,于是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补办证件发生的差旅费、误工费1.9万余元,共计近11万元。
经审理表示,外出旅游或在酒店住宿,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是成年人应当知道和理解的一般生活常识,乘坐飞机也不例外。
刘先生报失的名贵手表、金银饰品、债权凭证、学历证明等物品,体积并不庞大,能够随身携带。但刘先生以纸质盒箱采用简易包装后进行托运,从财产防损的安全性考虑,做法有失妥当。
因此,法院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判令,该航空公司赔偿刘先生180元;驳回刘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 民法典:关于“对行李的赔偿责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外出旅游的次数也逐年增多,行李损坏、丢失等新闻报道事件也屡见不鲜。针对此问题,《民法典》作出相应规定,提醒民众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以免发生丢失或损毁等情况。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
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来源:佛山高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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