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资本市场“毒瘤”!刑法修正案通过,IPO造假可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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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进一步明确对各种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刑法修改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将IPO(首次公开募股)欺诈发行的量刑从最高5年提高至最高15年,此外,强化对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明确将保荐人作为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官网发布

欺诈发行、信披造假多年来一直是困扰中国资本市场的“毒瘤”,此前曾长期存在着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成本较低的情况。以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开披露过的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件为例,欣泰电气虚构有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定期财务报告中载入重大虚假内容,犯罪数额巨大并严重损害股东利益。公司被证监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公司董事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7年7月,深交所决定欣泰电气公司退市、摘牌。

在本次修正案中,大幅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此外,还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11月,最高检曾明确提出,对造假“全链条”从严追诉,追究惩治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针对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本次修正案也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者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加大了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造假成本与造假金额挂钩,显著提升了造假违法成本。本次修正案也与证券法修订保持了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多年来,囿于立法等因素,我国对财务造假案的行政处罚顶格为60万元,相比于许多公司数亿元的造假违法成本极低。以康得新案为例,康得新涉在2015年至2018年四年间,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共虚增利润总额达119亿元。证监会行政处罚书显示,根据造假事实,对康得新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康得新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钟玉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以及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对记者表示,继新《证券法》大幅提高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后,本次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了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者的刑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者的全方位打击力度,极大地提高了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者和妄图违法违规者的震慑力度,有助于提升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为打造一个健康良好稳定的证券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以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强刑法修正案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见习记者】周美霖

【记者】张艳



编辑 张志超
校对 居伟强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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