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如何定义?最新进展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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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对进一步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

  在草案二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对于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治工作,草案提出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学校和家庭建立家校合作机制;专门学校应当定期向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并为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衔接,三审稿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草案还完善了申请进入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提出专门矫治教育场所的管理和职责分工。同时增加了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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