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快递员,我们该如何用法律维护权利

黄埔检察
+ 订阅

近日,

在杭州的吴女士在取快递时被隔壁便利店老板偷拍视频,还配上捏造的聊天记录,将女士正常取快递的事情捏造成“女富婆”勾引快递小哥。

据报道,捏造谣言的人已经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12月14日,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吴女士起诉郎某、何某诽谤一案。

对于吴女士来说,这样的捏造行为造成的伤害实在太大了。吴女士不仅丢了工作、精神也抑郁了,还需要面对许多的流言蜚语,而这全部都是郎某和何某的诽谤行为所造成。

小编看到这些报道特别生气

难道光天化日之下女孩子取个快递都不行了吗?之前看到说买房要戴头盔,现在是取快递也要戴头盔了吗?好在吴女士站了出来,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郎某、何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在互联网上传播,造成吴女士名誉受损等后果,其行为首先已经是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有诽谤行为的,马上就报警处理,构成行政违法的,要受到行政处罚。

那么有小伙伴可能会产生疑问了:

吴女士好好的取个快递,就名誉受损、工作也没了,精神也抑郁了,难道始作俑者关个几天就没事了吗?为什么公安机关不对他们刑事立案,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呢?

这里就涉及到诽谤罪的刑事法律知识

诽谤罪属于不告不理的犯罪,也就是说,只有被害人自己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才受理,进而查明证据、依据事实,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在现在信息网络时代,捏造事实传播变得特别简单。因此,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

1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

2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3

2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

上述情形构成“情节严重”,达到诽谤罪的刑事追诉标准。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诽谤行为属于侵害《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侵害名誉权所导致的财产损失。

据报道,至公证时,诽谤吴女士的微信文章的点击量为1万次。截至9月20日,多篇网帖的总浏览量达60660次,转发量为217次。已经达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构成诽谤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本案,小编也会持续关注,希望法官能够给吴女士一个公道。

小编注意到,根据报道,受到“出轨”诽谤消息的是2个人,除了吴女士,还有一名快递小哥,或许快递小哥没有被认出来,所以大家不知道是谁,或许快递小哥受到的影响没有那么大,他选择了忍气吞声。

小编认为,对于这样恶劣的行为,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是告诫所有人,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如果不负责任的话,那法律责任就由不得你想不想负了。

///

文丨三木

编辑丨Archer

图丨网络

<第1549期>

转载请注明:黄埔检察

( 入群请加小编微信:zhf4013 )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