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甄某涛(均为化名)原是一对夫妻,二人2010年3月生有一男孩,取名甄某峰。2014年10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甄某峰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离婚后,陈某带着儿子回到老家,后与王某再婚。2017年初,王某为了让年满7周岁的继子就近上学,在未与陈某前夫商议的情况下,王某将继子更名为王某峰。甄某涛得知后非常生气,多次要求将儿子改回原姓,未果,一纸诉状将陈某与王某告上法庭。
最终经法官释法,陈某、甄某涛达成调解:将儿子的姓名由“王某峰”恢复为“甄某峰”,甄某涛自愿将孩子的抚养费提高到1500元每月。
| 民法典:关于“姓名权”
姓名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使一个自然人与其他自然人区别开来,在一定意义上姓名是主体存在的标志,也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条件。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是由父母双方依亲权决定的,继父要让继子跟自己姓必须征得孩子亲生父母双方同意。
父母一方违背共同意思的亲权行为是无效的,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子女成年后是否更改姓名,由其自主决定。
来源:佛山高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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