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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友爆料,12月6日,广东河源紫金县街头一名男子暴打女孩,并拽着女孩的头发对其怒扇耳光。目前,团省委、团河源市委已介入处理,当地公安、镇村等单位也已成立事件处置小组。据查,两人系父女关系。当天,张某在路上撞见彻夜未归的女儿,遂进行殴打“管教”。处置小组对张某进行法制教育,引导其正确管教女儿,并由心理咨询师对张同学进行心理疏导。同时,联系了张同学所在学校做好后续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下一步,团组织将视事件实际侵权程度,必要时联合相关部门为张同学提供法律援助。
针对此事,我们邀请了华南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讲师、广东省高校学生法治教育工作室主持人许灿荣,从法律角度对此事进行解读。
理清法规
许灿荣认为与此相涉的法律首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其最新修订版更加凸显社会保护和国家保护,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新法的强制报告制度,发现家庭监护出现问题,居委或村委应及时主动介入。若查明父亲长期虐待女儿,那么他的监护权可能会受到剥夺。
当然,仅看视频,并不能判断这个父亲是否有虐待他女儿的倾向。如果是因为一时怒气攻心,则属于正常的管教范围;但若是长期如此管教导致女儿离家出走、亲子关系破裂,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虐待罪甚至遗弃罪,这在我国的刑法中亦有相关规定。而从视频内容来看,这个父亲的殴打明显侵犯了女儿的身体健康权。
另外,也可以从民法的角度解读。监护关系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监护不力可能会导致亲权关系的重新调整。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民法规定,八周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有行为都由父母代其表示;八周岁到十八周岁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即使要进行管教,对其个人意愿也应有一定尊重。
此外,许灿荣认为这也关乎社会监督的公共责任,“我们看到这个视频在传播,那当时这种拍视频的人,他有没有义务去制止、去报警?我认为是有的。但我们可能不了解情况,也不方便发表过多的言论。所以我觉得要了解这对父女长期的相处关系,还有这个女儿是不是处于叛逆期、有不良行为,然后这个父亲是不是长期如此”。
厘清界限
从目前广东共青团的报道来看,当地的居委、警察、妇联等相应的部门都已介入,家庭方面,专业社工也已介入,“所以它是一个社会的问题,但是,我觉得更重要的还是了解这个家庭的问题:女孩的母亲在哪?平时的亲子关系如何?如果父亲只是因为太爱女儿,特别着急,一时没有控制好才大打出手,那我觉得父母的管教权有时还是要给一定弹性和自由度的,不能看到视频就一味地去责备这个父亲。”当然,为了避免引起更严重的问题,后续这个家庭间隙的弥合也需要社工长期跟进。
许灿荣也提及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新闻这么报道,大家会觉得她夜不归宿可能有不良的行为,但社会越是关注、媒体越是报道,对这个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她的成长,其实是越不利的。”他建议交由专业社工低调处理。
澄清观念
关于此事,许灿荣认为有几个观念要明确。
一是对儿童的教育和保护。《儿童权利公约》是我国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适用于全世界范围内的儿童,即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该公约认为,儿童是国家的未来,而非家庭、父母的个人财产。 “对儿童的教育、保护肯定是超越家庭内部的,各种法律都是这样对待儿童的。所以儿童的教育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儿童的权利保护也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所在。”
二是管教权的问题,无论是中小学老师的惩戒,还是监护关系中的教养,都有一个基本的界限,就是不能侵犯儿童的人权、人格尊严,不能危害身体和精神的健康。“不管你是不是他的父母,这个儿童的基本的人权是有保障的。”
三是学校的责任义务。《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据此条例,事件中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女孩夜不归宿,学校有向其监护人报告的义务,在此事中,学校可能缺位了。
许灿荣最后提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四大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修订版中新增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应该是协调联动:父母是监护人,法律上是第一责任;中小学在义务教育阶段,也负有安全保护和强制报告的义务;而社会公众,尤其妇联、社工机构和民政部门,发现了问题也要主动出动,而不是由未成年人自己去寻求法律援助。“这件事不是一个民生问题。父母的管教出现当街殴打,已经不是家庭内部的问题了,它需要这个社会的参与。”
【来源】晚安华师 | 南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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