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一个月停车费800到1000元,收费标准到底谁说了算?│党报热线

清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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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进自家小区却吃了闭门羹,只能让家人送饭到楼下,然后到小区附近寻找停车位......这件事就发生在市区金碧湾小区业主刘女士的儿子身上。而11月23日小区内张贴的一张公告,不仅没有缓解小区业主对这种管理制度的不满,还引发了更大的争议。

一辆车正驶入金碧湾小区。

“一个停车位收800-1000元/月的租金,按时收费的临停车位仅有209个,就连车位售价也比大多数小区贵,制定这样的收费标准符合物价规定吗?不需要征询我们业主的意见吗?”

带着困惑和疑虑,刘女士及小区其他业主先后拨打了12345和清远日报“党报热线”,希望物业能给一个说法,合理制定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接到报料当天,12月2日,记者来到了清城区金碧湾小区,看到小区内张贴的 《关于金碧湾花园西区车辆停放事宜的公告》。公告中提到,为整治小区车辆乱停放问题、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取消道路车位,提供规划内配建的露天停车场车位209个、月租300元的临时车位50个、月租800-1000元的车库车位200个,除了209个露天临停车位采取按时计费的收费方式外,后两者均以按年度出租的方式供业主选择。同时,对于连续两次乱停放的车辆,将被列入系统黑名单而禁止进入。

金碧湾小区内张贴的《关于金碧湾花园西区车辆停放事宜的公告》。

“300元/月租金的50个临时车位在开始出租当天就没了,我们想租也租不到。现在要么只能租800-1000元/月的,要么只能买车位。”叶女士说罢,给记者展示了业主群里的聊天记录,有业主透露目前小区内一个车位的售价为19.8万元。叶女士认为,小区的车位租金和售价过高,应该在制定该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前征询业主的意见。

根据公告,新的车辆停放管理措施将在明年1月起实施,那么在此之前来往小区的车辆是如何停放的呢?据了解,该小区目前采取道路车位按季度抽签的方式供业主停放,中签业主可租赁该车位直到下一季度,已购买车位或中签的业主登记车牌后可自由进出,未登记车牌的车辆在下午4点后将被禁止进入小区。这才出现了刘女士的儿子下班回家被拒之门外的一幕。

“我支持还路于业主。”刘女士对整治小区车辆乱停放问题持支持态度,但对于物业公布的方案提出了质疑。“没有协议没有流程,这张公告完全没有尊重我们业主的权益。而且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物业公司并没有实际解决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此,刘女士提出了自己的诉求:一是增加车位,缓解小区车位紧张问题;二是广泛征集业主意见,并请住建局实地调查给出合理规划建议;三是制定有效可行的车辆管理办法,真正做到还路于业主。此外,刘女士还建议300元/月租金的50个临时车位应该抽签决定,保证公开透明。

金碧湾小区里停在道路旁的车辆占用消防通道。

记者向东城金湖社区了解到,目前由于种种原因,该小区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们感到发声无力,维权困难。

对于业主的诉求,物业有何回应呢?

记者拨打了金碧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电话,对方表示这是小区内部管理事宜,拒绝对外公布。并表示如果业主对收费方案有意见可自行到物价部门查询了解该定价是否超出规定。

记者在市发改局提供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版)中看到,该定价目录只针对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的价格标准有作规定,对于商业性住房及物业服务价格标准并无明确规定。同时,记者从保利天汇、碧桂园山湖城、金海湾豪庭等多个同档次小区了解到的露天、室内停车场停车费月租普遍在200-4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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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回应:

已向物业公司了解情况,目前仍在调查中

市住建局建议,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首先可以及时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要求。如协商不成,也可以将物业的不作为行为举报给相应的住建部门等直接隶属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做出相应管理安排。目前,市住建局已把物业权限下放至清城区住建局。另外,对于业主反应物业公司存在的管理问题,需业主自己举证,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按照《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停车收费提价相关流程。

随后,记者又向清城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科了解到,该部门近日已接到不少业主投诉电话。该部门负责人认为,针对小区车辆乱停放问题,物业公司应尽管理职责,加强巡逻和监督。针对业主反映的车位售价和租金的定价问题,需向物业公司核实相关资料,确定其是否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才能判断其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由于该案仍在调查处理中,该负责人建议,业主可通过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后,按照清城区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向所在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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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业主对小区事项拥有充分自治权

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慧华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尽其管理服务职责,如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磋商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甚至撤换不满意的物业公司。

金碧湾小区物业管理处。

“一般而言,一个小区的全体业主,对该小区的事项有充分的自治权,物管处在公布与业主权益有关的管理办法前应与业委会充分沟通甚至取得业主大会同意再行公布为宜。但现实生活中,物业公司未必能做到,甚至大部分小区未成立业委会,从决策效率上而言直接征求全体业主意见显然效率过低。”李慧华说。

针对物业公司利用小区车位进行租赁的经营行为,李慧华认为,此项收益所有权应根据车位的归属权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小区内的停车位权属有以下几种情形:地下车位或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其出租收益亦应归开发商所有;小区内的地上停车位如果未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亦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或者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通过买卖或出租等方式取得停车位,但开发商尚未出售的地上停车位,也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车位需要;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具体的使用方式应由全体业主决定,使用收益亦应由业主享受。

统筹:黄馨

采写:黄然 黄馨 何帆 沈艳莉 朱文华

摄影:黄然

编辑:李志芳

校对:张鍪

编审:潘丹静

编委:樊沃夫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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