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财政部官网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饮料这三个行业销售费用的主要支出,为扶持这三个行业的发展,《公告》延续了财税〔2017〕41号对这三个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政策。该项针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已实行多年,此前政策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公告》规定有效期为5年,既有利于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也便于纳税人谋划生产经营活动。
另外,政策明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7日
【记者】肖文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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