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这9类“无照”经营由市监“独家”管

肇庆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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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无照是市场监管部门基层执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市监一线执法人员,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国务院公布的新规定,以便及时跟上职责调整的步伐。

  以下有9类由市场监管部门“独家”监管的“无照”违法情形,供各位同仁参考,欢迎收藏、转发。

  法律依据: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的规定,凡在应当取得许可方可经营的领域,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不管有没有营业执照,都按“无证经营”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者在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领域无照经营,此种情形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经不完全梳理,下列九类情形下的“无照”经营查处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与其他部门无关:

  一、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公司、分公司“无照”经营

  《公司法》第6条第1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第210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无照”经营

  《公司法》第192条第1款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212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无照”经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35条第1款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需许可或审批的个人独资企业“无照”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3条第2款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37条第1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无照”经营

  《合伙企业法》第11条第2款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95条第1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无需许可或审批的企业法人“无照”经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49条第1款第1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无照”经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4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49条第1款第1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无照”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3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无需许可或审批的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8条第1款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3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肇庆市场监管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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