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22号线荔湾段拆迁补偿方案出炉,广钢新城等小区可调换安置

南方+ 记者

随着广州地铁22号线建设持续推进,该条地铁线路上的白鹅潭站也有了新进展。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二号线白鹅潭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根据已发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40000201700509号),本次征收房屋地点分布在:知道园3号、知道园7号、知道园7-1号、知道园7-2号、知道园11号、知道园11-1号、知道园11-2号、知道园24号、余庆园36号、余庆园38号、花地大道北18号、鹰爪树街65号。

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下称《决定》)(荔府征房〔2020〕4号),上述范围内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将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决定》明确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如违反规定实施的,则不予补偿。

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荔湾区相关部门编制了《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二号线(荔湾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补偿方案》),明确了针对不同建筑、房屋征收的具体补偿价格。其中,对于住宅房屋的征收,规定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补偿方案》发布了对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指导价,以下为具体补偿价格:

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

框架结构(A)房屋:336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B)房屋:326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C、D)房屋:31600元/平方米;

商业用房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将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学校、医院、办公:19000元/平方米;

厂房、仓库等:16000元/平方米。

天井、余地等补偿标准按3750元/平方米。

此外,海外华侨可凭区级以上侨务部门发出的《应增加补偿金额华侨确认书》,产权登记为住宅用途的房屋在上述规定的补偿标准外增加5%;产权登记为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在非住宅补偿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0%给予货币补偿。

关于直管房的产权补偿,将根据市住房建设局批复意见进行补偿。其中,对于住宅直管房承租户弃租的,可按照房屋的指导价和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费总额的30%给予弃租补偿;对非住宅直管房承租户弃租的,可按照该性质房屋的指导价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时限奖励费总额的20%给予弃租补偿。选择弃租补偿的承租户,原则上将不再享有政府公房住宅(含公租房)安置。

根据《补偿方案》,选择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如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经营的,将按照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给予自主经营的产权人或承租经营的使用人)。补偿指导价如下:

商业房屋:140元/平方米·月;

其他非住宅房屋:100元/平方米·月;

“住改商”、“办改商”、“厂改商”按变更年份补偿

根据《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自行“住改商”、“办改商”、“厂改商”,如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将给予适当标准的补偿。

在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营业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营业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70%给予补偿。

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营业性用房的,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营业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60%给予补偿。

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营业性用房的,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营业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50%给予补偿。

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证载房屋产权性质给予补偿。

“住改商”、“办改商”、“厂改商”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经营的,按照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10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进行补偿。

广钢新城等小区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

根据《补偿方案》,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地铁22号线(荔湾段)项目将提供广钢新城安置房、悦江上品苑房源作为该项目的产权调换房源。

其中,被征收者选择广钢新城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基础上增加30%确定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含公摊建筑面积)。

选择广钢新城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的部分需由被征收人购买,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2600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按36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20平方米以上按46000元/平方米购买。

同样,对于选择悦江上品苑房源进行产权调换的,也将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基础上增加30%确定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含公摊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的悦江上品苑房源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购买,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3267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按44087元/平方米购买,超出20平方米以上按47000元/平方米购买。

实施差额化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或承租面积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搬出原址房屋之月起计至征收人发出《安置房屋入住通知书》之月止。临时安置费标准由搬出之月起每三年递增10%。

此外,《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在征收人发出《安置房屋入住通知书》后,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或承租面积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将额外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作为奖励。对于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每月临迁费不足2000元/间按2000元/间支付。

住宅房屋(按原合法产权面积):50元/平方米·月;

商业房屋:140元/平方米·月或按市场商业租金评估单价;

其他非住宅房屋:100元/平方米·月或按与之相对应使用性质房屋的市场租金评估单价;

根据《补偿方案》,住宅房屋征收实行征收奖励制度,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5000元/平方米的征收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一次性给予房屋被征收人30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补助费。

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天内为签约期限,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含直管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移交房屋的,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上述规定的搬迁时限奖励。

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布后3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住宅按3400元/平方米;商业按4800元/平方米奖励,办公、厂房、仓库等按2400元/平方米奖励。

房屋被征收人(含直管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公布后第31-45天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住宅按3000元/平方米;商业按4500元/平方米奖励,办公、厂房、仓库等按2100元/平方米奖励。

房屋被征收人(含直管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公布后第46-60天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住宅按2600元/平方米;商业按4300元/平方米奖励,办公、厂房、仓库等按1900元/平方米奖励。

未能在征收决定公布后6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出移交房屋的,不给予奖励。

适龄儿童可保留原户籍地入学资格

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住宅搬迁费为2000元/户/次,如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且需临时安置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非住宅搬迁费(含住改商户)则分为三档: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2000元/户;5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内的6000元/户;200平方米以上的10000元/户。

相关生活配套设施、线路补偿为2000元/户(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户外独立水表、户外独立电表等补偿);管道煤气(天然气)补偿费为3500元/户。

根据《补偿方案》,凡属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原户籍产权人和直管房承租人,有适龄儿童需保留原户籍地有关入学资格的,将根据原来属于对口入学或统筹安排入学的资格予以保留。签补偿协议前由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统一登记,送街道办事处备案,可暂不迁移户籍,报名登记入学时凭补偿协议或安置协议、户籍资料及备案资料作为入学资格的依据。

根据《决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待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达不成协议,将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方+记者】郎慧

编辑 马艺天
校对 梁飞飞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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