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主动投案的官员,最后“结局”如何?

南方杂志
+ 订阅

《南方》杂志全媒体记者丨石静莹

后悔干了违纪违法的事怎么办?现如今,越来越多问题官员的选择是:主动投案。

11月30日,茂名市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通报,茂名市委委员、秘书长林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茂名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随后的几天,云南省玉溪市抚仙湖保护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党组书记邓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级巡视员刘文义、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龙为民等人,均已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发布的官员被查通报中,“投案自首”正在逐渐成为高频词。选择主动投案的问题官员有省部级,有厅局级,也有县处级。

这些官员为何选择“投案”,他们的“结局”又将如何?

“因为怕”“逃不掉了”......

云南省纪委监委11月25日发布消息,云南省人防办主任罗应光主动投案,接受审查调查。而两天后的11月27日,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渠志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也选择了主动投案。

云南纪检监察部门一名官员透露,渠志荣和罗应光两人系夫妻关系。

夫妻同时违法违纪,差不多同时选择主动投案,两人的心路历程现在还未可知。

从以往主动投案的官员的忏悔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些官员的想法:

前段时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政协原副主席孙宝祥,来到自治区纪委监委投案。他对接待的工作人员感慨道:“每次有党员干部被查,特别是身边的熟人,我心里就‘咯噔’一下,恐怕他们的今天就是我的明天。”

9月2日浙江省诸暨市暨南街道办事处王家井分中心副主任应铁荣主动投案后坦言:“我今天来,是因为怕。”原来,身边连续有关键岗位人员被查处,对应铁荣形成了震慑。

因为看到他人主动投案或者被查办的消息,进而决定自己走进纪委监委的大门,这样的问题官员不在少数。

在反腐高压震慑之下,这些违纪违法的问题官员经常提到一个字——怕。这个“怕”字,来源于反腐败高压态势对违纪违法者形成的震慑力。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发评论称,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强大震慑和政策感召之下,“自首效应”正在形成。

2018年7月31日,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主动投案”。

艾文礼投案的消息产生了剧烈的后续效应,半个月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铁“主动投案”,此后仅仅一个月时间,全国各地陆续有数名厅局级干部主动投案。

持续加大的境外追逃工作力度,更是掐灭了问题官员“出逃”的幻想。

2019年,农历春节刚过没多久,绍兴市政协原副主席陈建设主动到浙江省纪委监委投案。此时,他已经退休15年。

陈建设说起自己为何选择投案:“我感觉组织已掌握了我的违纪违法事实,当时想了两条路,第一是逃往国外,但看过媒体报道,已有许多‘百名红通’人员被陆续追回,说明这条路已走不通;第二就是主动投案,与其组织找上门,不如主动向组织交代,坦白从宽,争取从轻处理。”

2019年6月19日主动投案的四川省遂宁市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建培称,觉得自己“跑不掉了,寝食难安,连做梦都是纪委找自己谈话”。

多名主动投案的官员都表示,面对持续的高压反腐,他们心理上承受了巨大压力,认为“组织总有一天会找到自己”。

而走进纪委监委大门的那一刻,他们终于“如释重负”。

借“投案”之名逃避惩处?不算自首!

数据显示,近年来,各地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的人数呈现大幅增加态势,主动投案正从“现象”变为“常态”。

但是,主动投案并不直接等于自首,纪检监察机关会结合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性质、内涵及构成要件等,对二者作出深入研究和详细区分。同时,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投案时机、供述内容等因素,分析被调查人的真实目的,防止被调查人借“投案”之名行逃避惩处之实。

不久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引起公众关注。

被告人范荣是一名主动投案的问题官员,但是在判决中,他的受贿罪未被认定为自首。

范荣曾主动联系恩施州纪委监委,反映其任建始县公安局局长期间,从单位拿公款使用,收受钱物的情况;但是,直至其在被留置后第一次讯问时,他并没有未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主要事实。

直到2019年6月21日,经办案人员做思想工作,范荣才陆续交代了纪委监委掌握的涉嫌受贿、贪污犯罪问题以及未掌握的涉嫌受贿的犯罪问题。

今年5月20日,甘肃省平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黄继宗被宣布开除党籍和公职,官方发布的通报直指其搞“假投案”:“藐视党纪国法,工于心计,迫于形势搞假投案刺探虚实,交代问题避重就轻,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企图蒙混过关。”

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但如若问题官员在投案之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是有所保留,有所隐瞒,则不会被简单地判定为自首。

现实中,有的问题干部“恶人先告状”,投案后不交代问题,只为故作姿态、转移视线,这就是所谓的“投而不供”;还有的“供小掩大”,交代问题时避重就轻,企图交代一部分轻微问题蒙混过关;甚至还有的“先供后翻”。

这些情况,都缺乏如实供述的要件,不能成立“自首”。

认定为“自首”可从宽处理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存在“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等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这里的措辞是“可以”,不是“应当”,也就是说,对主动投案者不是片面从宽、一味从宽。

被认定为“自首”后,确实符合条件的,有可能会从轻处罚。

今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了这样一则案例:陶红、陈亚东、张建培、王衡等人相继被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判决书显示,张建培、王衡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和2年6个月;陶红、陈亚东两人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10年6个月。

4人几乎同时涉案,如今处境却截然不同。张建培、王衡主动投案,得到从宽处理,原本三年以上的刑期减少到了两年半;陶红、陈亚东负隅顽抗,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

童名谦是十八大后湖南落马“首虎”,其在2012至2013年其间曾任衡阳市委书记,其间衡阳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贿选案件。童名谦就曾因“具有自首情节”被从轻处罚。

如今,将“主动投案”情节与“从宽处理”结果在通报以及判决书中突出,已成为常态。典型案件的涟漪效应,让问题干部看到希望,主动向组织靠拢、交代问题,这与我们党对犯错误的同志“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是相统一的。

问题干部主动投案,是持续反腐、标本兼治综合效应之下,抛弃侥幸心理,选择相信组织、依靠组织的有力注解。

值得注意的是,主动投案案件的处理,往往涉及纪法衔接、法法衔接,而且不少案件社会关注度高。

正确把握“从轻”的度,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纪检监察机关在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时,必须确保决策程序公开公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正面引导舆论,从而消除社会公众对从宽处理的误解。

本文责编丨张蓓蕾

统筹丨刘龙飞 王宏旺

编辑丨李卓华 林琳

校对丨华成民

来源丨南方杂志微信公众号

《吾土吾乡•相约最美村居》图像作品征集活动

>>>点击投稿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