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权利是人人享有的一项合法权利
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性关系需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
即便双方事前自愿达成“性交易”
但在事中一方反悔
另一方强行发生性关系将可能触犯强奸罪
日前
惠东法院审理了一宗强奸案件
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件详情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田某通过“某陌社交软件”认识被害人刘女士,后通过微信添加对方为好友。3月24日,田某约刘女士进行性交易,并通过微信转账了车费,刘女士收到钱后于当晚乘车到达二人事先约好的地点。随后田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接刘女士,谎称要先去找朋友再去酒店进行性交易。田某将摩托车开往偏僻村道,刘女士见状害怕便让其停车,遭到田某拒绝,其跳车逃离又被田某威胁并追回,田某将刘女士拉到树林里强行发生性关系。过后,刘女士央求田某将其载出马路搭车,田某不仅不载,反而威胁刘女士把之前微信转账的100元车费归还。田某收到钱后又继续威胁刘女士继续转账,刘女士因害怕被迫转账了600元给田某。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田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田某采用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田某身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本案是双方嫖娼行为引发的强奸犯罪,在对田某的量刑中可予以考虑。依法判处田某两罪总和刑期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田某退赔被害人刘女士经济损失700元。
法官说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田某与刘女士事先相约进行性交易,但事后将刘女士载至树林,刘女士已经产生抗拒心理并跳车逃离,在此情况下,田某违背刘女士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来源:惠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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