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顾
朱某是某玩具公司的员工, 2018年3月7日20时1分,朱某在公司加完晚班后打卡下班。由于当时下雨,路面潮湿,朱某打着雨伞步行回家。时至20时23分许,张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车辆自行翻侧在路面并向前滑行撞上朱某,造成朱某脑部等多处受伤。
朱某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玩具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出具“同意申请工伤”并加盖公章。经人社局认定,朱某所受的涉案伤害属工伤,政府行政复议作出维持认定的决定。
玩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受伤属工伤,遂驳回玩具公司诉讼请求。玩具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主要考虑时间、空间的合理性。本案中,发生案涉交通事故的地点距离玩具公司约300米,玩具公司亦认可该地位于朱某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故法院主要对发生事故的时间因素进行审查。
所谓的合理时间,除考虑两地距离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畅通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气候变化情况等因素,足以保证劳动者能够顺利到达居住地或工作地。
根据玩具公司提交的朱某考勤表可知,朱某的上下班时间为8时至12时30分,13时至17时30分和18时至20时。事发当日,朱某于20时1分打卡下班后步行返回住所,从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18年3月7日20时23分许,再结合当晚的下雨天气状况,可以证明朱某所受事故伤害是在合理时间内发生的,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
人社局认定朱某本案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并无不当,政府予以维持亦属正确,均应予支持,故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通讯员 | 郑艳君 葛邵霞
编辑 | 罗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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