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订了正文。删除2016年版《名录》正文第四条,正文内容由9 条修改为8条。
2.修订了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的附表共计470种废物,与2016年版《名录》相比,增加6种(其中由于2016年版《名录》中废物拆分导致种类增加3种),删减15种(其中由于2016年版《名录》中废物合并导致种类减少4种)。
此外,修改了69种危险废物的文字表述或危险特性表述。
3.修订了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的附录新增14种危险废物,共计30种危险废物。
重点修订内容
1.修改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属性规定。2016年版《名录》将废弃危险化学品列入《名录》,实施过程发现,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氮。
2.修改生活垃圾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规定。随着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颁布,以及“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推进,我国大部分城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根据目前我国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实际情况,修订了生活垃圾中危险废物收集过程的豁免条件,为相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中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活动消除管理制度的障碍。
3.修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过程豁免管理规定。本次修订对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置环节实施有条件豁免管理,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危险废物豁管理清单》中体现。
4.修改煤焦化相关危险废物的规定。针对该类废物重点从两个方面进行修改:一是重新梳理并明确了煤焦化过程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及其工艺来源;二是根据不同煤焦油的利用途径,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增加当煤焦油用于生产煤基氢化油、碳素材料、炭黑时,满足一定条件利用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5.修改铜、铅、锌冶炼相关危险废物的规定。2016年版《名录》对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型及工艺描述不清,本次修订过程中对该类废物开展了专项调查研究,重新梳理并细化了铜、铅、锌冶炼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及其工艺来源和危险特性。
6.修改铝冶炼相关危险废物的规定。2016 年版《名录》对铝冶炼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型及产生工艺描述不清,本次修订过程中对铝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了重新梳理,调查分析了其危险特性,明确了铝冶炼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及其工艺来源和危险特性。
7.明确部分类别废物的涵盖范围。2016年版《名录》中对树脂、乳胶、增塑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界定不清晰,导致涵盖范围过大。实际调研发现不同来源的上述废物危险特性存在较大的差异。根据危险特性调查结果,本次修订将其中危险特性较小、环境风险可控的废物从《名录》中删除。
8.删除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2016年版《名录》将“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列为900-001-01类危险废物,而动物防疫法明确要求该类废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本次修订将900-001-01类危险废物删除。
9.明确《名录》附表中危险特性代码的含义。2016年版《名录》未对附表中所列危险特性代码的含义作出明确解释,可能导致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实施困难。本次修订,一是明确《名录》附表中所列危险特性代码为该种危险废物的主要危险特性,同时不排除可能具有其他危险特性;二是统一了危险特性代码的格式和含义。
10.根据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更新了《名录》附表中废物代码。
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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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本清单各栏目说明:
1.“序号”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
2.“废物类别/代码”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代码;
3.“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
4.“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
5.“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6.“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7.《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有其他豁免管理内容的,按照该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8.本清单引用文件中,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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