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丨小区车位出租,业主享有优先权吗?

恩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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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车位、车库推出市场销售或出租,小区业主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或优先承租的权利?对此,《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请看情景模拟:

Q:“现在我们小区还有多少车位没出租的,我想租一个小车位?”

A:“李先生,不好意思,我们小区的车位大部分已经出售了,没有出售的也已经出租了,现在没有可出租的车位了。”

Q:“我的一个朋友不是我们小区的业主,是隔壁小区的业主,为什么他都能在我们小区承租车位呢?小区车位不是应当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使用需求吗?”

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晓军:“在小故事中,小区业主李先生想租赁一个小车位的需求,应当被首先满足。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开发商对建筑规划内的规划车位、车库享有出售、出租等处分权,但该处分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在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或者经业主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承租权的条件下,才能向社会开放销售、出租。”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陈晓军表示,《民法典》的规定充分保障了业主对规划车位、车库的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业主“停车难”的现实问题。

记者/梁文静 李鸿欣 编辑/何靖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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