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注意!
生产安全中这些违法行为会被处罚
你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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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取部分2019年以来
应急管理部门查处的
典型工贸企业违法案件
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图文无关)
这些工贸企业究竟为何被罚?
他们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这些违法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管理
2019年10月9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对绍兴市嘉禾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1.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2.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3.未根据企业有限空间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二)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19年8月27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留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制作下发了《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7月,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检查宁波启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三)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020年3月26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黄岩远能模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未取得或使用伪造特种作业证
2019年12月4日,浙江省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桐昆集团浙江恒超化纤有限公司成品仓库一全钢结构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电焊工人赵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就进行电焊作业。经后续调查确认,赵某某为该工程承包单位桐乡市石门卫兴建筑工程队员工,工程发包单位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上述2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12月24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处以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20年3月19日,温岭市大溪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检查台州沪陆工贸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温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六)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2019年10月17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杭州康城地产有限公司将位于拱墅区康中路16号1幢3楼309、310室的房屋出租给杭州正盟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正盟公司在该场所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助焊剂。杭州康城地产有限公司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678万元,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七)安全设备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2020年3月3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检查绍兴恒开木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油漆喷涂作业场所未按《涂装作业安全规程(B6514-1995)》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执法人员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4月3日之前完成“喷漆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隐患整改。4月8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开展隐患整改复查时,发现“喷漆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隐患仍未完成整改。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八)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救援预案演练
2020年4月,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新湖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德飞隆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对深圳市德飞隆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在以往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中出现过,然而仍然有无数企业未能吸取教训,轮番“踩雷”。
究其原因,很多企业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为赶工期、降低成本,不惜以安全为代价,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屡屡突破安全的红线,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来源:应急管理部、潇湘晨报法制现场、广东安全生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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