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谋取不当利益,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还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日前,和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冒充省级干部骗吃骗喝的案件,涉案男子最终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2012年至2019年间,黄某冒名“李嘉”、“李华”,并购置了假警服、人民警察证、身份证等,冒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纪委干部等身份,还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工作信息、财产信息取得他人信任。
(黄某购买的假警服和假证件)
在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期间, 黄某多次接受他人宴请,出入高档场所,他谎称可以帮忙办事、 介绍工程 、干预司法办案 、打通关系考入事业编制等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2万余元。不过法网恢恢, 最终黄某被和平县公安机关抓获。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0年因犯招摇撞骗罪,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重蹈覆辙。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和平县人民法院法官黄思雄
“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 其购买人民警察证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且被告人在五年内再犯刑罚之罪, 是累犯。”
综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最终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后,黄某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即构成招摇撞骗罪。
(黄某购买的假警服和假证件)
和平县人民法院法官黄思雄:
“广大群众也要擦亮双眼和增强法律意识, 寻求办事应通过正规渠道,切莫轻信所谓的花钱找“熟人”好办事, 以免自身利益遭受损失。”
全媒体记者 |刘志棠 罗希
通讯员 | 陈碧霞
编辑 |梁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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