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岁钱我帮你保管”“我帮你存着点工资理财”……这些话,可能大家小时候都听父母说过。
一名女孩就以“要回爸妈帮我保管的钱”为理由,将父母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父母返还170万元。
原告将170万元卖房款汇到父亲账户
2016年2月-3月,原告小婷将上海某房产转让,收到购房人转来的定金及分期购房款共计80万元,并分两次向姐姐小妍转款共65万元,该两次转账均备注了“房款”。
3月6日,原告小婷将上海某房产转让,转让价格为265万元。5月-6月,小婷收到剩余购房款,并向父亲转款170万元,交易摘要为“房款”。
姐姐小妍在出庭作证时表示,2017年小婷以孩子念初中为由,向小妍借款15万,小妍想问清楚借款具体事由却遭反驳。后来,小婷再次想向小妍借款20万,无果后姐妹感情陷入僵局。
2019年9月,小婷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小婷表示,自己在2016年出售独有物权的房产所得房款后,由于担心婚姻状况出现变化,将170万元卖房款汇到父亲账户,并表明这笔钱交由父母保管,父母双方知晓并同意代为保管。
后来,小婷多次向父母要求返还代为保管的款项。父母却说已将代为保管的款项交于姐姐小妍用于股票交易。
小婷认为,父母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将自己财产擅自让与他人,故向法院诉请父亲返还原告人民币170万元,母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要求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给南山法院写的感谢信
买房钱出自原告的姐姐与父母
面对妹妹的说辞,小妍表示涉案的上海房产的首付款,是由父母和自己共同出资支付的。
当时小妍在深圳工作,父母在上海租房,生活比较困难。为提高父母生活质量,小妍拿出了4万元存款,加上父母东拼西凑的钱,付清了首付款10万元,后来的银行贷款也是小妍予以偿还。
两位被告提交的小妍银行交易流水、信用卡账单查询记录显示,2008年3月至2011年7月期间,小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小婷及小婷丈夫支付涉案房屋贷款,转账备注为“还房贷”等。银行转账记录还显示,小妍长期对小婷家庭给予经济支持。
小妍表示,房本上写小婷的名字,只是因为多年前在上海购房时,父母无法贷款,而小婷未婚,且为上海户口,办理各类手续十分方便,这才将房产登记在小婷名下。
随后,在一次家庭出游中,父母认为惠州是宜居养老的好去处,便商量出售上海房产,转而购买惠州房产。此时尚未与姐姐闹僵的小婷,在短期内出售上海房产,将170万元转至父亲账户用于购房,将65万元转至小妍账户用于购买新车。
购买新车后,小妍将旧车送给妹夫使用。两位被告向南山法院提交的车辆过户登记证明中亦证实了这一点。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既然如此,原告以保管合同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款项是否有法可依?
南山法院认为,原告仅有转账170万元的记录,且转账记录上仅备注“房款”,并无显示保管意思表示的任何字眼,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与二被告之间达成保管的合意。对于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而对于原告称,其因担心夫妻感情生变,将房产出售后所得款项交予父母保管的说法,南山法院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从原告称其系因担心夫妻感情生变而出售该房产的角度分析,个人名下的婚前房产相较于现金更有利于保护原告自身的利益。
相反,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婚前个人房产出售,所得款项容易与夫妻财产混同,故原告出售房产的行为与保管理由及生活常理明显不符。
同时,两位被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收缴款书、发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均显示钱款被用于购买房产及装修房屋,并非原告小婷所诉称的交给姐姐小妍用于股票交易。
南山法院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婷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宣判后,小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记者】 苏国锐
【通讯员】 王路 郑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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