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家网店店主,将其名下网店经营权转卖20万元后反悔,被法院认定违约,被判赔偿买家6万元。
转让经营后 网店店主反悔惹官司
2018年7月,吴女士在拼多多上开了一家彩妆店。
同年11月8日,吴女士与东莞某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该网店转让给贸易公司,转让费为20万元。
网店是用吴女士的身份证注册,只能绑定吴女士名下银行账户用于提取平台经营收入,拼多多规定无法变更身份信息。合同约定,吴女士需将网店账号及绑定银行卡资料提供给贸易公司,且不得向拼多多找回或修改账号及密码,也不得转移账内资金或将网店再转让他人。贸易公司逾期付款10日以上,吴女士有权解除合同。若吴女士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或将网店转让他人,应返还费用并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吴女士向贸易公司交付了网店的账号和银行卡资料,贸易公司付了转让款项。
同年11月22日,双方以吴女士名义办了新银行卡。网店绑定的银行账户改为该新账户,由贸易公司掌控。
但同年12月25日,吴女士就挂失了新银行卡。贸易公司要求解除挂失,但吴女士不理会。
贸易公司说,当初是吴女士经营能力不足,主动要转让网店。公司接手后大量投入,最高营业额翻了近20倍。吴女士又要求拿回网店,被拒绝后竟将新银行卡挂失。
由于吴女士的挂失,网店无法正常经营。贸易公司对网点销售量骤然下降的情况进行了公证。
2019年1月,贸易公司起诉吴女士,请求法院确认网店归该公司所有,吴女士退还网店账户经营收入款,并支付赔偿金。吴女士则称,贸易公司支付转让款逾期已构成违约。
拼多多:网店经营者不能转让
网店是否能转让到他人名下? 法院发函给拼多多网络平台运营公司。
拼多多回复:
鉴于网店转让涉及网店信誉的一并转让,而网店信誉依附于经营者,为便于平台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同意吴女士转让网店给贸易公司。根据拼多多网络平台合同协议,商家应妥善保管、使用账户,并确保使用其账户的主体为商家或商家授权的人员。
贸易公司于是不再请求确认网店归该公司所有,但为了避免违反网店与拼多多的合同,在吴女士返还其收入前,仍在维持必要经营,防止损失继续扩大。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案涉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案涉转让合同是在不改变注册者的情况下,就网店经营管理权的转让进行约定,属于双方内部约定,并未否定仍由吴女士对外与拼多多履行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不因拼多多不同意对网店进行更名而无效。即案涉转让合同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贸易公司逾期付款10日或以上,吴女士才有权解除合同,而贸易公司只晚了几天,并未达到吴女士有权解除合同的程度。
吴女士已将网店交给贸易公司经营,已收转让款却又挂失银行卡,导致贸易公司无法提取营业收入,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属于根本违约。贸易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吴女士向贸易公司返还转让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返还已提现的经营收入款69万多元并支付利息,返还尚未提现的经营收入款100多万元,并赔偿6万元。
一审判决现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叶汉光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副庭长:
商家开设网店,依附于商家与电商平台之间的合同约定,网店转让的本质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故转让网店需征网络平台同意,否则受让者仅能以转让者名义经营,且获取营业收入等均依赖于转让者的配合。
若转让者违约,受让者既要遵守与电商平台之间的合同约定避免受到电商平台处罚,又要积极通过合法途径降低因转让者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故受让网店时应注意规避风险。
文字 | HCH
编辑 | czq
审核 | HCH
来源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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