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无证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获刑。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了该起危险驾驶罪案,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车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车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途径某村路段逆向行驶与赖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车某、赖某受伤。民警接报后到现场处理,并对车某提取血液进行检验。经检验,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车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在治疗终结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车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刑罚。被告人车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车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车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公诉机关上述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司机们必须遵守的准则,司机们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喝一点酒开车不会有事。只要检测结果显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醉酒标准就会被定罪处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根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或三轮车辆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划入机动车范畴。因此,本案中的被告人车某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缺少责任心,以致醉驾电动车,自吃恶果。
【通讯员】莫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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