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包工头完成建筑工程后能否取得劳务报酬?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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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到城市建设中,为经济发展提供重要力量。

但由于农民工群体自身薄弱的维权意识,往往导致农民工自身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无资质的包工头完成建筑工程后能否取得劳务报酬?

案情回放

原告吴某:从事建筑劳务工作。

被告A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建筑材料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B公司:从事建造、承包建筑工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C公司:从事一般商品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的有限责任公司。

A公司与C公司约定“共同合作开发经营”建设某P商品房建筑工程(C公司向A公司购买涉案工程所在土地使用权,涉案工程由C公司开发,但由于土地使用权未过户,故项目的所有手续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A公司以发包人名义与B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公司以某P项目部名义与原告吴某签订总分包合同,将部分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

但后期由于C公司资金不足,遂与A公司终止项目转让合同,C公司将土地及地上开发的项目返还给A公司,改由原告吴某直接与A公司签约施工。

由于种种原因,4个月后原告吴某终止提供劳务。A公司与原告吴某先后于2016年7月19日、2017年7月12日签订协议书,结算并确认尚欠原告劳务报酬,并约定以房抵顶等具体支付方式偿还欠款。

但A公司在偿还收到有关银行发放的抵押贷款后,在扣除相关手续费用43742元后,除支付1600000元给原告吴某外,其余款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原告,原告遂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289933元及其利息。

争议焦点

被告A公司认为本案并非劳务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款项应为工程款而非劳动报酬,应该用于支付工程质量维修费用,并由此提出反诉。

原告对被告主张的质量问题不予认可,认为这些不属于其劳务工作内容,与其无关。

诉讼中,被告A公司确认尚欠吴某1289933元,但其主张,本案案由应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吴某与C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P项目工程分包给吴某。吴某是个人,并不具备从事工程建设的资质,而从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内容看,其是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了工程,并完成了工程量的一部分。被告与吴某签订的协议书虽然表述为劳务费,但该款实际为工程款,而吴某也承诺对工程质量负责。因此,本案并非劳务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涉案工程于2017年11月开始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其遂将余款扣押作为保证金而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吴某是挂靠在B公司承包涉案工程的,是实际施工人,原告需负责涉案工程的维修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主张原告承担其为完成维修修复工程而另外支付的2014073.30元。被告由此提出反诉,请求原告赔偿损失2014073.30元。

原告对被告主张的房屋质量问题不予认可。其认为,被告A所谓的质量问题,即使存在,都是水电、防水、埋管、外墙防水工程等,不属于其劳务工作内容,与其无关。

涉案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备案,部分房屋已经销售。被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该工程的工程质量、对质量缺陷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原告吴某、C公司及其他第三人均表示不同意进行鉴定。

第三人C公司述称:涉案工程结算、验收经过住建部门参与,且原告已按相关部门规定预留了3%即5500000元给A公司作为其后续未完成工程、维修、保修工程的相关费用,包括质保金及后续未完成工程的费用总和。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告的反诉请求,因房屋漏水可能是材料问题,可能是未完成的外墙防水工程和天面防水工程引起的问题。需相关部门鉴定,可另案处理。

法院一审判决

判决被告A公司尚欠原告吴某劳务报酬1289933元及其利息,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城法院认为,在该案件中,B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是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原告吴某承接涉案工程的相关劳务项目,是该工程相关项目的劳务分包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告作为自然人,并非劳务分包企业,不具备承接劳务作业的资质,其承接涉案工程相关劳务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2011年修正)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其与发包方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但被告A公司终止与C公司的“合作关系”后,涉案工程转由A公司继续开发建设,被告基于原告已承接相关劳务作业的事实,先后与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2017年7月12日签订协议书,结算并确认尚欠原告劳务报酬,并约定以房抵顶等具体支付方式。双方对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尚欠劳务报酬1289933元没有异议,对于原、被告均确认的劳务报酬,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务报酬1289933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以原告完成的劳务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请求原告吴某赔偿损失2014073.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之规定,作为涉案工程承包人(施工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B公司应对涉案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换言之,无论原告是否属于被告所主张的实际施工人,第三人B公司都不能免除这一法定责任。由此可见,即使被告所主张的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确实存在且由原告吴某劳务施工作业造成(假设如此),其若诉者,最起码也应以B公司为被告之一提起诉讼,不能仅以吴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包括反诉)。因此,被告的反诉并不符合反诉受理条件,本院已另作裁定不予受理。

由于本案无需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故被告在本案中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

★市法院二审判决★

江城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原告作为自然人,并非劳务分包企业,不具备承接劳务作业的资质,其承接涉案工程相关劳务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其与发包方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但是,考虑到此为原告作为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淡薄所致,虽然原告吴某不具备承接劳务作业的资质,但其实际提供了劳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务报酬1289933元,证据充分,且为原、被告双方所确认,依法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法官提醒

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讨薪,需注意三点:

一是尽力做到有据。俗话说:“口为空,笔为宗。”很多农民工外出务工不签订劳务合同,出现纠纷后缺乏举证能力,容易导致在维护合法权益过程中遭遇障碍,平时应留意多存证,如具备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欠条、包工头签字欠条、单位工资单、工资条、工资发放花名册(最好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盖章或领导签字的考勤记录、微信微博等聊天记录、音频视频等电子数据证据等等;

二是及时追偿。在务工期间遇到工资拖欠,一定要及时追偿,间隔时间过长会导致追偿困难,也给执行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是要合法维权。广大农民工要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法律援助、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切忌在维权过程中采取过激措施。

(图:来源网络 文:潘晓莹 黄业盼 编辑:黄业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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