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洪梅镇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一条信访投诉,称有人向该镇梅沙村正尾地块一鱼塘内倾倒垃圾。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调查,发现这里表面是临时停车场,但实际上是一种掩饰,一些残留的纸渣垃圾暴露了真相。
通过对现场勘查、开挖,执法人员发现了大量废纸渣、建筑垃圾填埋在鱼塘。
经过对倾倒固体废弃物数量的估算,洪梅镇生态环境分局认为该行为已经涉嫌污染环境罪,于是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陈某锋是鱼塘的实际经营管理者,2017年6至8月间,黄某梅、吴某强、黄某坚等人向其租用鱼塘,并多次组织他人向该鱼塘倾倒填埋固体废弃物从中收费牟利。为将污染损害程度降到最低,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地块表层采取了应急处理措施。
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上述鱼塘地块被非法倾倒填埋的固体废物涉及重金属污染物(锌和砷),属“有毒物质”。固体废物总重量为4595.52吨,案涉环境污染需要的修复费用和事务性费用共计4175124.8元。
2019年7月和12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做出判决,陈某锋等9名被告人均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随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起诉9名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417万余元的修复费用和事务性费用。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9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黄某梅、陈某锋等5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事务性费用共4175124.8元。被告李某强等三人对上述判项中的109022.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陈某对145363.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点在于9名被告的责任划分问题,在最后的判决中,鱼塘实际经营者和承租人等5人并没有划定他们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但负责运输垃圾的司机及介绍人明确判定了赔偿金额,为什么会这样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浩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根据我们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鱼塘三个承租人合伙租用案涉鱼塘,组织他人向该鱼塘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倾倒了一共有4595.52吨,已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全部的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鱼塘实际经营者陈某锋明知承租人租用鱼塘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出租案涉鱼塘且未实施制止行为,被告梁某涛明知承租人从事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仍协助其现场记录倾倒数量及处理相关事务,属于协助实施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理应与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司机和介绍人所倾倒的垃圾经查明重量是120吨、160吨,仅占全部倾倒垃圾总量的一小部分,所以司机和介绍人仅对其所倾倒的那部分垃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作为东莞第一宗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对今后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有怎样的借鉴,对广大市民又有怎样的警示呢?
杨浩表示,虽然破坏生态环境早已入刑,但是对环境损害的赔偿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规、制度、规范、机制、技术支撑。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健全和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环境修复赔偿责任有法可依。广东省人民政府也在2020年8月17日印发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细化。
杨浩提醒,以后污染环境,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需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等民事赔偿责任,希望人人都能树立良好的爱护环境意识,做环境的保护者,而不是环境的破坏者。
来源:《法庭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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