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魏县男子小海(化名)
婚后发现妻子小雨(化名)出现精神异常
经过双方家长协商
小雨被带到河北魏县精神康复医院住院治疗
三个月出院后
小雨竟被查出已妊娠50天左右
之后,医院男护工郭某
承认与小雨发生关系
并称二人发生关系系双方自愿
11月10日
涉事医院负责人表示
该护工已于8月底被医院开除
并称“这属于个人道德问题,
医院没有多大责任。”
“不开口说话”被送进精神病院治疗
据此前媒体报道,魏县男子小海(化名),经媒人介绍,2019年10月份和22岁的小雨喜结良缘。
今年3月,妻子小雨出现行为异常、不说话也不吃饭。经过双方家长协商,决定带着小雨到魏县精神康复医院检查,医院张院长接待后声称他们医院的条件好、医疗水平高,保证三个月后治好。
于是在4月7日,家人为小雨办理了住院手续。
小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小雨刚住院时,他母亲没隔多久就去医院看望一次,但魏县精神康复医院规定治疗期间不让患者见家人,说影响治疗效果,他的母亲便听从了医院的意见,不再去探视了。
刚出院却发现添了“新病”
经过三个多月的治疗,7月19日,小海的母亲前去办理了出院手续,把儿媳妇接回了家。
大约半个月后,小海的母亲发现了新问题,儿媳妇小雨饭后有呕吐现象。8月,老人带着小雨到医院一检查,结果显示妊娠50天左右。按照这个推断,应该是住院期间6月份左右怀的孕。
小海表示,今年4月到8月,因为自己在外地打工,根本就没有和妻子同床亲密接触,何况妻子在住院期间是封闭式治疗,显然这个孩子是别人的。
据媒体报道,8月22日,小海的家人来到魏县精神康复医院讨说法。未承想很快水落石出,一名男护工郭某站了出来,承认是他和小雨发生了性关系,但辩称双方是自愿的。
小海和家人认为,小雨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对于自己的一些行为根本没有清晰的辨知能力,何况是在医院封闭式治疗期间,郭某和院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四处讨说法处处“碰壁”
11月5日,魏县精神康复医院的任副院长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院方是在8月22日才知道小雨怀孕的事。护工郭某31岁,单身,在医院已有五六年了,主要是打杂、护理精神病患者,平时很老实。本来小雨在三楼,全是女患者,不允许随意走动和外出,但后来基本治疗好了,又要出院了,所以管得没那么紧了。
据院方调查,一次小雨独自从三楼来到二楼医办室,当时女护工下班吃饭去了,只有男护工郭某在。小雨向郭某索要零食吃,孤男寡女,结果郭某没有控制住,于是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
该医院副院长称,医院扣发了郭某的工资,并于8月底予以辞退,他认为,这属于郭某个人道德问题,医院没有多大责任。
男护工致孕和医院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男护工让已婚的女患者怀孕
显然超出了护工与患者应有的角色交叉
考虑到涉事女患者精神异常的情况
男护工郭某的所作所为涉及的
恐怕不只是道德问题
更需要置于法律框架下去审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律师指出,公安部门应该出具委托鉴定书,如果小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郭某要负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另外,律师还表示,在此事件中医院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小雨的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从法律角度讲,患者在医院住院,与医院之间形成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院的义务主要有三类:一是主给付义务,即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二是从给付义务,包括制作保存病历义务、说明义务、转诊义务;三是附随义务,含提示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等。在封闭性管理的精神康复医院,对应的附随义务会有所扩充:除了对患者不能外出等提示义务外,还有监护看管义务,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此事件中,无论从事发地点(医办室)还是时间(住院期间)看,该医院都没理由举起责任豁免牌。
目前,当地公安部门已通知家属11日带小雨到石家庄做进一步精神鉴定。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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